服务热线:029-87810562
高品质智能化法律服务定制平台
搜索
最新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0-09-17    文字:【】【】【
摘要: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代理人:王其伯
撰写人:韩莎
一.案情简介
   2015年4月30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租期为5年零50天的商铺租赁合同,租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合同约定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6月18日,为原告筹备和装修期间,被告同意免收该段时间租金,作为被告对原告装修投入资金的补偿。2015年6月15日被告以原告未取得“本土”注册商标人马国勇的授权,所加盟的“兰州本土清汤牛肉面管理连锁机构”与双方合同约定的“中国兰州本土清汤牛肉拉面”机构名称不一致,无法按合同约定经营“中国兰州本土清汤牛肉拉面”为由,对所租房屋大门上锁,造成原告无法装修和使用,双方发生纷争,并导致群体打架、伤人。2015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商铺租赁合同的通知书。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造成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主要责任在于被告方,被告理应承担该合同无法履行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并由被告承担原告因履行合同所遭受的损失。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分析
1. 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经营“中国兰州本土清汤牛肉拉面”的行为是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经营“中国兰州本土清汤牛肉拉面”的行为是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但是可以要求原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 认定本案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主要责任。
   本案中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被告双方可以采取协商等方式解决,但被告却在装修期间将租赁房屋上锁,导致原告无法继续装修经营,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以致发生群体打架、伤人的后果。所以可以认定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是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起始原因,但是造成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主要责任在于被告方,被告应承担该合同无法履行的民事责任。
 
四.总结
   自合同成立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履行义务。如果一方违约,该违约行为并不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应采取协商、补救措施等方式解决;但如果合同双方都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3-2020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029-87810562 地址:西安市南稍门大话南门壹中心1609室 陕ICP备15007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