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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王某等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案件代理律师:臧树华律师
编写人:张春荣律师
1、案情:
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王某因杨某欠其2万元长期不还而心怀不满产生报复年头,安排被告人刘某、唐某、李某、任某等人,于当晚21时许前往杨某住处守候。之后,被告人王某给杨某打电话以商谈还款为由将其骗至楼下。杨某刚到楼下就被守候在此的李某等人拦截,用砍刀将杨某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杨某构成重伤,伤残等级为8级。案发后,被告王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受害人杨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4526.44元。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2、裁判:
经开庭审理,2012年11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未刑初字第(005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刘某、唐某、李某、任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王某、刘某、唐某、李某、任某连带赔偿杨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00978.82元。
3、提出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侵害后,既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那么,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时,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案提起民事诉讼好? 选择哪一种途径更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4、分析:
(1)在刑事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为了获取被害人的谅解,一般都会积极赔偿。
因为获取被害人的谅解和积极赔偿在一定程度上能成为对方从轻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而刑事部分一旦判决后再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积极赔偿就不能作为从轻量刑的条件,很多情况下就不会积极给予赔偿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嫌疑人或其家属对受害人作出积极赔偿时,取得被害人谅解和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这对双方都有利。对被害人来说,特别是面对赔偿能力较差的被告人时,被告人服刑后,可供执行的财产很少,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的赔偿根本无法落实。对于被告人来说,用积极赔偿来换取较低的徒刑,绝大多数被告人及其家属还是会尽力赔偿的。
(2)从诉讼风险看,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这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最大优点,即当事人避免了因预先支付诉讼费用而带来的风险。
(3)从审理期限看,附带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一般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样远比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短,且简便快捷,效率较高。
(4)但从赔偿范围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
就本案而言,5个被告人均是初中文化,无业农民,支付能力弱,可支付财产有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能无法得到赔偿,且被害人杨某8级伤残属重伤,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会作为量刑情节的重要考虑,被告人会积极赔偿。所以本案律师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5、结论
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利弊。至于哪种方式更能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要视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刑事被告人赔偿能力弱,可支付财产有限,量刑可能较重,判决后执行希望渺茫。或被害人承担诉讼费困难,希望尽快完结了事的案件,最好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对于涉案人员多,量刑可能较轻,可供执行的财产充足,判决后履行赔偿义务较快的案件,可在刑事部分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