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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法律认定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0-09-17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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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法律认定

 

代理律师:刘俊义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编写人:  梁  娟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1、被告高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8月7日,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张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二被告出借4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11月15日,借款日利息为0.06%,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若被告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内容逾期不予还款,自愿承担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

2、2018年9月6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由原告向二被告出借1594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12月7日,借款日利息为0.06%,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若被告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内容逾期不予还款,自愿承担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

3、被告高某和张某在约定期限内未按约偿还本金利息,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法院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被告高某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预付财产保全费3676元,并支付保险公司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2000元。

争议焦点

    对逾期还款违约金能否依据《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来认定。

法院判决

经开庭审理,2019年7月15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02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5.94万元、借款利息31118.88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该息数额以30万元为限,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收,自2018年11月16日至借款结清之日止)。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该息数额以30万元为限,以本金15.9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收,自2018年12月8日至借款结清之日止)。

办案思路与体会

一、确定《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合法有效,对被告高某、张某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7日、2018年9月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日利率0.06%,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或逾期利息,应在法律规定的借款年利率24%范围内认定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两份《个人借款合同》中未约定逾期还款利率,仅约定若被告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内容逾期不予还款,自愿承担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和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该规定,即使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若该约定超过法定的数额,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三、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支出的财产保全费及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因合同乙方存在违约,合同另一方为此申请财产保全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

 

关于利率的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若借款人已经按该区域内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不能要求出借人返还;如果借款人还没有支付利息的,则对于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最高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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