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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0-09-17    文字:【】【】【
摘要:

名誉权案例

代理律师:戴晓东

撰写:程明月

【案情简介】

原告冯寄宁是冯钦哉将军的孙子。2007年12月起中国中央电视八台播放了西安电影制片厂制作的《西安事变》电视连续剧。原告冯寄宁看到剧中有伪造的故事情节,其中有关冯钦哉行贿钱大钧一节,贬损了冯钦哉的人格,侵犯了冯钦哉将军的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后原告将西安电影制片厂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经法院判决确认,西安电影制片厂制作的《西安事变》电视连续剧三段有关冯钦哉的描写均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历史事实。其中有关冯钦哉行贿钱大钧一节,贬损了冯钦哉的人格,侵犯了冯钦哉的名誉权(详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碑民二初字第492号)。

【办案思路及总结】

   1.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受侵犯的人格权。

2.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诽谤,即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侮辱行为包括:暴力侮辱、口头侮辱和动作侮辱以及文字侮辱等。

(2)侮辱、诽谤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

(3)侮辱、诽谤行为被他人知悉。

      (4)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害人的行为而降低。

3.去世的人是否享有名誉权,权力由谁主张?

享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一款,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综上,法院判决西安电影制片厂侵犯了冯钦哉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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