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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该获得哪些合理赔偿?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0-09-17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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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该获得哪些合理赔偿?

贺永卫诉冯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新城区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代理律师:方杰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写人:杨肖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1、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日8时10分许,冯雷驾驶陕BY3036小型轿车沿2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838km+600m处掉头时,与贺永卫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沿2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发生碰撞,致贺永卫受伤,车辆受损。本次事故经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19】第35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简易程序),冯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贺永卫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耀州区人民医院进行就诊。

原告贺永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给原告医疗费33190.38元、住院伙食补助金3360元、营养费1260元,交通费500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38310.38 元;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生活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待相关鉴定做出后再另行追加;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在其为肇事车辆(车号:陕BY3036)承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2、裁判结果: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新区支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前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付贺永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车辆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32687元。

二、冯雷当庭一次性赔付贺永卫各项损失970元。

3、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贺永卫的医疗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等应按照何种标准赔付?

4、案件材料:

1、事故责任认定书,目的是证明存在侵权行为,责任比例划分,及管辖法院;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目的是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3、被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目的是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4、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病案、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目的是证明医疗费花费情况;

5、贺永卫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单、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目的是证明因此次交通事故对其实际造成误工收入的减少,因此主张误工费用,误工期限参考三期规定;

6、护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目的是证明家人护理,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需家人陪护,对其家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主张护理费用,护理期限参考三期规定;

7、本案中伤残赔偿项,针对原告贺永卫的受伤情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新区支公司免鉴定评定10级伤残;(个案情况应个案分析,并不是所有案件均可以免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8、被扶养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以及村委会所开亲属关系证明,目的是证明原告贺永卫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因此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此项费用主张的前提是原告需达到评残基础)。

5、案件分析:

本案当中贺永卫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用,营养费用、后续治疗费用(参考鉴定结果或根据医院就此类伤后续治疗所需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用、精神抚慰金(后三项赔偿基础是该伤者的伤被评定为伤残,赔偿费用是由伤者、被扶养人年龄与伤者伤残等级决定),本案事实清楚,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本案以调解结案,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伤者又能快速的获得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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