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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的常见争议焦点及分析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0-09-17    文字:【】【】【
摘要:

离婚纠纷的常见争议焦点及分析
薛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件
案件代理律师:陆继锋律师  薛延辰律师       
编写人:耿逢律师
1、 案情:
薛某称其与李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3日在西安市灞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8月12日生育一女。
薛某与李某婚前并无感情基础,婚后,薛某才发现李某毫无家庭观念可言,常因家庭琐事对薛某恶语相向,且经常夜不归宿。李某为了女儿李佳一帆能有一个健全的家,十余年来一直委曲求全。而李某却变本加厉,自2016年离家后公然与她人同居,之后再未回家。
薛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早已破裂,婚姻名存实亡。因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要求婚生女儿李某某由薛某自己抚养,李某向其承担抚养费。另外关于双方的财产,薛某要求李某向其返还债务7万元并请求法院判令家中房屋由其居住使用。
李某提出家中的房屋系婚后兴建,且宅基地属于李某父母,其一家人居住在一起,因此不同意分割房屋。李某承认其借款柒万元的事实,但李某提出其已经还款30000,并且由于薛某将家里的一辆现代小轿车开走,因此李某只愿给薛某人民币一万元。
2、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薛某与李某达成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婚生女李某某由薛某抚养,李某每月向薛某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李某向薛某分两次支付15000元。
3、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薛某与李某的感情是否破裂,子女由谁抚养,双方财产如何分割。
4、 思路及分析。
(1)薛某、李某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薛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1月3日在西安市灞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女于2007年8月12日出生。婚后,薛某才发现李某毫无家庭观念可言,经常夜不归宿。自2016年2月离家后再未回家,至今两人分居已满三年,并无和好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可以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
(2)婚生女李某某由薛某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婚生女李某某自出生后,李某长期在外,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忽视了孩子的成长,孩子一直同薛某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婚生女李某某也愿意同薛某一起生活。因此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应当由薛某来抚养李某某。
(3)李某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支付薛某借款70000元。
2018年4月28日,李某向薛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2018年4月27日,借到薛某7万元整,于2018年9月30日前还清,每月还4000元。虽然薛某、李某没有在婚前对于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但是李某借款是用于其和朋友合伙开店,是李某个人的经营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李某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向薛某支付借款。
(4)薛某有权要求居住使用双方共有的房屋。
薛某与李某结婚后,由薛某出资在李某家兴建了这栋长13.5米、宽10米、高两层的房屋。每层均为135平方米,一层为8个房间,二层为6个房间,共计14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薛某主张享有上述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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