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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纠纷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0-09-17    文字:【】【】【
摘要:

房屋继承纠纷
 
案件代理律师: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刘俊义律师  梁娟(实习)律师       
编写人:梁娟(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司某、被告司某某系养父女关系。案涉房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63号1号楼3单元3层东户)系原告与妻子任某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现登记在原告司某名下。2011年7月份任某去世,立有公正遗嘱,将该套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被告司某某继承。任某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原告司某及被告司某某,再无其他合法继承人。因原、被告父女关系近十年一直紧张,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心酸不已。遂委托我们向法院起诉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2020年6月2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
二、承办思路:
(一)案件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
2.原、被告双方对案涉房产继承的具体分割份额。
(二)委托人对案件的意见
委托人认为尽管被告是养女,但自己含辛茹苦将其养大成人,被告却数十年来对自己的生活起居不闻不问,未曾尽到赡养的义务。自己年岁已高,在有生之年希望对该涉案房产进行分割。
(三)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85岁高龄,属于无劳动能力人,有权利要求原告给付赡养费,被告应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其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据该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没有约定,该房屋一半属于原告司某所有,剩下一半由原、被告共同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该法律规定确定了继承的先后顺序,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本案被告当庭出示公正遗嘱一份,证明任某将其所有的房产份额由被告继承。至此,该房屋一半的继承权为原告所有,一半为被告所有。在法院调解下,被告愿意由原告继承75%的房产份额,自己继承25%份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本案中,鉴于原告年事已高,除了该继承房屋并无其他房屋居住,且身边无子女照顾,被告同意由原告继续居住使用,待原告百年之后再另行商议对房产的分割。
律师提醒:
1、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内容和形式都合法的遗嘱和和被继承人已死亡这两个条件,否则遗嘱继承将不会发生。
2、我国继承法规定了法定继承,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排序先后的划分;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能继承。
3、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对于共有的财产,必须先进行分割析产,共同财产中只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份额才是遗产,才能依法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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