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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案例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0-09-17    文字:【】【】【
摘要: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案例
代理律师:王德明
编写人:程明月
一、 案情:
原告张江锋诉称,2017年7月29日,原告张江锋受杨恩良安排,在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大雁塔派出所处进行监控维修。在维修门口东边柱子监控的过程中,由于该处空心柱子坍塌的原因导致原告摔下,后原告被送往西安第九医院、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经西安市红会医院诊断原告为右股骨颈、盆骨、右耻骨上下肢、骶骨右翼等多处骨折。另外,杨恩良是被告陕西博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大雁塔派出所是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的派出机关,此次发生后,原告和三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0498.12元、伤残赔偿金6162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2000元、误工费69758.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27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694.25元、后治疗又花费5665.68元、交通费1440元、鉴定费2720元。
被告雁塔分局辩称,因博汇公司此前与雁塔分局在监控设备的维修、维护存在业务往来,且其具备安防工程资质。2017年7月初,雁塔分局大雁塔派出所大门口处的监控设备发生故障,遂与该公司法人杨恩良联系,进行维修。雁塔分局此前未与原告有过联系,且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原告诉雁塔分局承担民事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博汇公司及被告杨恩良称,被告杨恩良仅系原告与被告雁塔分局维修监控设备的介绍人,原告作为西安市碑林区飞航电子产品经营部业主与雁塔分局大雁塔派出所曾发生业务往来。
二、 法院裁判
本案中当事人各方各执一词,法院根据双方证据及具体经过、结合生活常规,依法认定本次事故由原告与被告雁塔分局及被告博汇公司三方各负事故三分之一的责任。
三、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认定原告与被告构成什么法律关系,是加工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四、 结论
虽本案中被告辩解没有和原告形成雇佣劳务关系,系原告自己承揽接的活,但法院根据双方证据及具体经过、结合生活常规,依法认定本次事故为雇佣关系,由原告与被告雁塔分局及被告博汇公司三方各负事故三分之一的责任。
可见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赔偿标准存在巨大差别,劳动者应了解相关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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