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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件代理人:王其伯律师
撰写人:韩莎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11日应邻村李某之邀,来到西安市户县草堂镇境内的陕西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西安水务集团高新区草堂基地水厂三期工程工地。2016年4月13日正式受雇于众被告,在工地干活,日工钱130元。2016年5月3日上午十点左右,原告在干活期间因被告工地施工违反规定,管理不善,造成原告身体损伤。原告受伤以后被工友送往西安市济仁医院抢救治疗一月有余,拖欠医疗费12300元,无人过问。原告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后出院回家保守治疗。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承担支付原告医疗费12510元、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13000元、交通费253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1800元,拖欠工资2470元(合计:38312.4元);
2.伤残补助费和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鉴定结论作以后确定);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1. 原告撤回起诉;
2. 原告与两被告调解,并签订工伤调解协议书。
法律分析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均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提供劳务的情形。原告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适用过错原则,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原告应邻村李某的介绍,受雇于两被告工作,在工作中受伤,应当由雇主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
在司法实践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存在举证责任的问题“谁主张,谁举证”。在实践中由于提供劳务者法律意识弱,大多数无法完成举证责任,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适用该规定时出现双方责任无法认定,存在很多分歧。因此,一般在发生损害事故时,提供劳务者应立即报警,固定事实,辅以拍照使第三人能了解事故发生时真实情况,以便分辨双方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