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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独立”与“公司人格否定”司法实践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0-12-08    文字:【】【】【
摘要: 随着《公司法》的修订,降低了公司注册的门槛,一方面激活了市场对象的活力,减少了市场主体的设立难度;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市场交易过程中,“皮包”公司的滋生,扰乱市场秩

“公司人格独立”与“公司人格否定”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作者: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李越

时间:2020年12月7日

案例来源:作者亲办案件

  随着《公司法》的修订,降低了公司注册的门槛,一方面激活了市场对象的活力,减少了市场主体的设立难度;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市场交易过程中,“皮包”公司的滋生,扰乱市场秩序,侵犯合法主体的权益,其中就有人员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来逃避债务、逃避法律责任。想必有很多企业深受其害,本律师一直在探究这个领域,寻找和尝试相关救济手段及风险防控的措施。

一、公司的独立人格”和“公司的人格否定”定义

  原则上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使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分离,决定了公司的独立责任和出资者的有限责任,这是“公司的独立人格”;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主张打破公司的独立责任和出资者的有限责任,这是“公司人格否定”。

  比如,甲和乙作为股东,各占50%,注册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注册资本是10万元。甲作为自然人其个人资产积累为100万元(不含该公司股权资产),乙作为自然人其个人资产积累为10万元(不含该公司股权资产)。经营过程中,A公司经营不善,对外负债50万元,所有者权益-50万元,资产为0元。对于债权人而言,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维权结果:

  1. 如果A公司采取“公司的独立人格”,那么债权人只能向A公司主张承担法律责任,A公司也只需要依据注册资本10万元对外承担责任,即甲与乙只需要就5万元出资对外承担责任,剩余无法归还的40万元负债,A公司濒临破产,即便其A公司的股东甲或乙个人资产丰厚,债权人也无法向股东甲、股东乙主张,债权人的损失无法保障。

  2. 如果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司人格否定”,那么债权人可以向A公司主张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可以向股东甲或股东乙主张承担法律责任,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多了一道保障。

二、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审判思路中的“公司人格否定”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公司人格否定”的规定并不全面,只有在 《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中有所涉及,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公司法》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我国司法审判中,对于“公司人格否定”已经开始给予了明确的关注,并就审判中给出了一些指导意见,并给出了具体的三种情形,增加了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

  1.【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结合10种情况综合考虑;

  2.【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结合4种常见情形进行判断;

  3.【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另外,需要强调是,在审判思路及意见中,明确了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在适用中保持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

 

三、司法实践案件

(一)案件委托背景

我所李越律师接受盛源超市委托,就盛源超市诉西安爱伽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爱享商贸有限公司、宋向阳、宋建民、宋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盛源超市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之初,盛源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只提供了与西安爱伽商贸有限公司的《购货合同》及结算单,此案件只是一件法律关系清晰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但是,在案件受理过程中,李越律师认真听取当事人诉求,以及西安爱伽商贸有限公司濒临倒闭的现状,主动出击,调取工商、税务等相关信息,将“公司独立人格否定”带入本案中,旨在为当事人谋求最大权益的保障。

(二)案件基本事实

     经过李越律师的大量取证,走访,基本明确了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案件中相关法人、自然人的关系,就此未“公司独立人格否定”引入提供了相关事实依据。

2019331日起,当事人开始跟进西安爱伽商贸公司的货品需求提供相关水果产品。但西安爱伽商贸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当事人于2019515日停止供货,此时所欠货款为219536.33元。2019516日和2019614日,西安爱伽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宋向阳通过个人账户向原告支付了70000元。2019712日,西安爱伽商贸公司与当事人签订海蓝城店的《清场函》,明确此时未结算货款合计149536.33元。经调查,在当事人供货期间,海蓝城店已经由西安爱伽商贸公司浐灞分公司易主为西安爱享商贸公司浐灞分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宋燕平,而宋燕平此时也是西安爱伽商贸公司的股东,是先爱享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一。由此可见,西安爱伽商贸公司和西安爱享贸易公司属于典型的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的公司人格混同,属于典型的公司人格否定特征,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利益,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鉴于案件存在时间纵轴与公司经营的横轴,为了更清晰的显示,请注意一下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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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越律师主要适用《公司法》的20条及36条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收集工商信息、税务信息以及法律文书等证据,进一步落实“人格混同”中“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和“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要素,以及“过度支配与控制”中“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和“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最终法院认为,当事人与西安爱伽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爱伽好又多超市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有效期为201941日至2020331日,现期限已届满,合同终止。结合对账单及西安爱伽商贸有限公司给当事人出具《供应商货款确认书》,能够认定西安爱伽商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49536元未支付。故现当事人起诉请求西安爱伽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9536元并自最后一次对账之日即2019812日起支付违约金,复核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违约金的计算在2019820日前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820日之后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当事人要求宋向阳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提供被告宋向阳通过个人账户向当事人支付货款的转款记录,可从表面认定宋向阳与西安爱伽商贸有限公司的财务存在一定程度的混同。宋向阳亦未出庭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故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西安爱享商贸公司和西安爱伽商贸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是否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的前提。公司之前存在人格混同、主要是在人员、业务及财产上出现混同,导致公司法人丧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的情形。本案中,西安爱伽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爱享商贸公司虽然存在在股东交叉任职、业务范围存在重叠的情况,但当事人尚无证据证明二公司之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当事人所述当事人与西安爱伽商贸有限公司的供货合同约定的供货地系西安爱享商贸有限公司浐灞分公司工商登记地等事实尚不足以证明二公司在财产等方面存在持续的重叠。故现当事人要求西安爱享有限公司及宋燕平、宋建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案对此不予支持。

四、对于公司独立人格公司人格否定在市场对象选择中的应用

对于债权人而言,如何能够通过公司人格否定打破公司股东的保护面纱,从而保障自身最大合法权益,是一个深刻的课题,我作为这个领域探索的一员,分享一些浅薄的想法,供大家参考:

1.  原则上在搭建交易模式前,应当对交易对象有一个初步的认识,比如通过网络信息,查询该公司的工商信息,了解注册资本情况、股权结构情况、股权稳定情况、关联企业信息等,从而判断交易企业是否属于一个长久的、稳定的交易对象。

2. 通过在交易模式谈判过程中,获悉交易对象内部财务操作大致流程、从而初步判断公司财务是否完善,以及与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的独立性程度;

3. 通过市场同行了解交易对象交易的软消息,了解其市场占比、市场活跃程度,更重要是了解其诚信程度及公司是否存在混同;

4. 通过签订合同,明确交易对象的经办人与交易对象授权情况,初步判断公司人员是否存在混同;

5.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私对公、或者私对私的转账处理时,一定要谨慎,并提高警惕,并保留相关证据;

6. 对于已经发生了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的行为,一定要首先在专业的律师指导下,完成证据的收集工作,为后期维权,争取先手

 综上所述,公司正常经营,在完善的财务制度及体系下,有利于整个市场的运行,反之如果有不法人员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逃避法律责任的,债权人想要使用公司人格否定机制,则要完善的核心为:财务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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