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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中的合同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1-01-05    文字:【】【】【
摘要:劳务纠纷中的合同是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弄清的,需要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办案律师:吴帅       

编写人:程明月

编写时间:2020年12月25

   一、基本案情

原告周雪芹与被告崔添经第三人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平台,于2019年10月15日,签订月嫂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月嫂服务劳动报酬,第三人为双方约定的第三方代收代支款机构,第三人收到被告付款后支付给原告。原告周雪芹2019年12月14日按照合同约定到达与被告合同约定地址为被告进行月嫂服务,原告2020年元月20日春节回家休假,元月22日收到第三人和被告通知因新冠肺炎原因结束月嫂服务。服务结束后,原告因未收到劳务报酬,将被告及第三人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

1.本案的诉讼管辖法院;

2.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3.本案中承担还款责任的应当是被告还是第三人;

三、法律分析

本案是由三方当事人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合同约定,可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乙方所在地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当是委托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2019年10月15日,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签署了服务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第3款第1项约定:“甲方(即崔添)和丙方(即周雪芹)自愿委托乙方(即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指定机构代收代付服务费,即甲方将应向丙方支付的服务费通过乙方的支付通道支付至乙方指定机构账户,待丙方服务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指定机构扣除丙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平台信息费的余额支付至丙方指定账户,同时将丙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平台信息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根据上述协议可知,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属于委托关系。原告委托第三人向被告收取劳务费,被告向第三人支付劳务费,第三人未将劳务费交付给原告,据此产生的纠纷,应当属于委托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

被告崔添已经向第三方“易盟公司”支付了全部服务费,按合同约定原告应向本案第三人(即易盟公司)主张服务费。就本案件的整体来说,体现出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相对性是合同的重要原则,《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再者,被告已通过服务平台分三次给第三人付款,也有转账记录为证,因此,被告崔添已经支付完全部服务费,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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