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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西安事变》构成名誉侵权,承担侵权责
摘要:办案律师:戴晓东 案例编写人: 戴晓东 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与西安电影制片厂合拍的 36 集《西安事变》电视连续剧于 2007 年 12 月 在央视电视剧频道播出后,引起了一定争议。
办案律师:戴晓东
案例编写人:戴晓东
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与西安电影制片厂合拍的36集《西安事变》电视连续剧于2007年12月 在央视电视剧频道播出后,引起了一定争议。该剧中描写的真实人物国民党将领冯钦哉,有炸毁煤矿、行贿钱大均、随手枪杀少将江天正等情节。冯钦哉原为国民党陆军上将,早年加入同盟会,追随孙中山,投身辛亥革命,参加护国讨袁、北伐战争和八年抗战,1949年任华北“剿总”副总司令,后随傅作义总司令在北平和平起义。在西安的冯钦哉的孙子冯XX看到该剧后,认为《西安事变》恶意编造的这些情节,对冯钦哉的名誉造成严重侵害,选择西安电影制片厂作为被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播有关片段、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对于文学作品侵害名誉权,包括侵害死者名誉权,构成侵权责任,已经形成共识。但是,对于影视剧里面的不实虚假的情节,是否构成侵权,还没有把握,因为前面有影视剧《霍元甲》侵权诉讼一案,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所以《西安事变》电视剧里面的不实虚假情节是否构成侵权,起诉后是否能达到预想的结果,维护好死者名誉权,需要经过核实证据,充分论证,对照电视剧《霍元甲》里面的不实情节和起诉后查明的证据事实,律师确信《西安事变》电视剧应该构成了名誉侵权,因为该剧对冯钦哉的不实描写,编造了有损于冯钦哉名誉的情节,贬损了冯钦哉的人格,侵害了冯钦哉的名誉,因此构成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侵权责任,而冯XX作为冯钦哉的孙子,是冯钦哉名誉利益的法定保护人,因此他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西安事变》电视剧的侵权责任,
起诉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证据后,(2008)碑民二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西安事变》电视剧构成了名誉侵权,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还了死者一个公正,名誉权得到了维护。
本案判决生效后,成为了2008年全国20件典型民事纠纷案件,也成了典型的名誉权侵权案例被选在了国家司法考试服务中心第三个考试案例。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杨立新评价道:回顾2008年法院判决的典型民事案件,我看到的是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不断追求,看到的是法官对公平、正义的不断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