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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1-02-01    文字:【】【】【
摘要: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吴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承办律师】吴帅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写人】程明月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例来源】本所案例,莲湖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编写日期】2020年12月26日

【简要案情】

2020年1月16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驾驶陕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桃园北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梨园路交叉口右转弯至东侧人行横道西边时,因观察不周,其所驾车辆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此处道路的被害人赵某相撞,致其受伤。事发后,吴某委托他人报警拨打110,自己拨打120原地等待,并协助救治伤者。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人吴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

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件焦点】

1、吴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2、事发后,吴某委托他人报警,自己协助救治伤者,案发后接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3、吴某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法律分析】

1、律师认为,吴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吴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尽合理观察义务,致使赵某某死亡,在交通肇事中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2、事发后,吴某委托他人报警,协助救治伤者,接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于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第三款指出:“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度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根据上述意见,被告人吴某在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如实报告案情。另外,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其投案具有主动性、自愿性。因此,吴某的上述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3、律师认为吴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中,吴某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事发后又积极救治伤者,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见其具有悔罪表现。另外交通肇事属于过失性、偶发性犯罪,再犯可能性不大,且适用缓刑对于吴某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又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律师建议刑期为6至9个月有期徒刑。因此吴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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