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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1-02-09    文字:【】【】【
摘要:案件代理律师: 欧文军,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 肖,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编 写 人 : 杨肖,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4日,原告西安某公司

 

案件代理律师:欧文军,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  肖,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编 写 人: 杨肖,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4日,原告西安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在三原县申家村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陕西省三原县申家村的厂房租赁给原告使用,付款方式为半年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10万元定金,在被告立项批复下来之后一次性付清被告拾伍万伍仟元租金),由于被告手续不全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生产,被告需双倍赔付原告所交租金的总和,作为原告损失的补偿;被告配合原告办理环境评估手续,使原告手续齐全正常生产。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房屋租金人民币,合计人民币14万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环境评估手续,使原告无法获得相应的手续,不能正常进行生产活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9年12月1日,退还原告定金人民币10万元,尚欠房屋租金人民币4万元。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租金人民币4万元及自2019年8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返还租金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为3.85%计算);

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双倍赔付损失人民币14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卫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1、限被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卫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西安某公司租赁款40000元及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返还租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本金以4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西安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依法成立;

2、原告诉请有无事实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法律分析】

一、被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办理立项批复手续,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生产,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原告双倍赔付损失

根据原告与被告陕西某事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半年付,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10万元订金,在被告立项批复下来以后一次性付清被告拾伍万伍仟元;由于被告手续不全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生产,被告需双倍赔付原告所交租金的总和,作为原告损失的补偿”。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本案中不论原告向被告陕西某事业公司支付的10万元是定金还是预付的房屋租金,被告均应向原告双倍赔付损失。

二、被告卫某利用个人账户收款,属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与被告陕西某事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被告卫某要求原告直接将房屋租金支付给被告卫某,而不是通过被告陕西某事业公司的对公账户向其支付房屋租金。《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卫某既是被告陕西某事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该公司股东,被告卫某作为公司法人、股东存在过度控制公司行为,与被告陕西某事业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现象。同时,被告卫某在个人收取原告支付的款项后,又立即进行了变更法人,明显属逃避债务。因此,本案被告卫某应当对被告陕西某事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被告陕西某事业公司未能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办理立项批复手续,应当承担双方赔付的违约责任;被告卫某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应当对被告陕西某事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请求贵院在查清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思路】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虽然只有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没有被告公司的盖章,但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对双方产生拘束力。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与原告签署《租赁合同》后,要求原告将租金转至其名下,而非通过对公账户向其支付租金,同时,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收取租金后,又立即进行了变更法人,明显属逃避债务。因此,

被告公司的股东滥用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应当对被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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