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
办案律师: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臧树华
案例撰写人: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仲萍香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微商通过微信上下线销售假药的案件。案件经过为:2018年9月,胡某个人在没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赛增”(注射用重组人生长激素),后以60-80元/盒价格销售给李某,李某通过微商的形式,将该药物以470-480元/盒价格销售给杨某等人,杨某亦通过微商形式,再将该药物以550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刘某,刘某以同样的形式,以800元/盒的价格对外出售,赵某从刘某处拿货,售价960元/盒,后何某通过微信从赵某处买得该药物,收到药品后发现该药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的规定,是假药,遂报案后案发。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臧树华主任律师接受被告人杨某的委托,为杨某提供法律服务。
【本案焦点】
1、本案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如何减轻刑罚处罚。
2、本案各被告人是否适用禁止令规定。
【律师辩护思路】
1、因为本案在罪名和事实认定上都没有问题,被告人等都没有异议,所以,辩护方向是从减轻量刑、从轻处罚的角度进行辩护。
2、结合本案情况,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被告人到案后,第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的减轻量刑情节;第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属酌情从轻处罚;第三,认罪认罚,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七千元。
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三千元。
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被告人赵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被告人李某、杨某、刘某、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与药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案件总结】
本案判决结果基本上采纳了公诉意见确定的罪名和事实认定,对案件定下基调,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全部采纳,对被告人杨某在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从轻处罚,判决一年四个月,且缓刑一年四个月,获得了比较轻的判决结果。另,本案有一个关键点,对于是否适用禁止令,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未提出建议,法院直接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对本案被告人适用禁止令规定。
【编者体会】
第一,从专业方面讲:
1、本案是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典型案例,涉案人员共五人,全部认罪认罚,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从两个方面进行从宽,第一是,程序上,除被告人有异议和不宜使用简化程序的,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二是,实体上,检察院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认罚情况等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一般应采纳。
2、认罪认罚和坦白、自首情节的共同适用。根据两高三部关于认罪认罚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与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3、禁止令的适用。禁止令作为一项非监禁刑刑罚制度,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就其适用提出建议,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宣告适用,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应否宣告禁止令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从日常生活方面讲:
4、微商这几年兴起,也产生了诸多问题,国家出台了《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行业行为规范,但是仍然有很多消费者难以维权,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微商代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例。
5、消费者通过微商进行消费购买东西时,一定要注意审查货物的来源、辨别真假、微商的个人信息,保存寄件信息等,以防发生欺诈、被销售伪劣商品时可以正确、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