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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朔迷离强奸罪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1-03-30    文字:【】【】【
摘要:马甲辩护人:臧树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毅,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乙辩护人:王其伯,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思让,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撰写人:仲萍香,陕

马甲辩护人:臧树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毅,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乙辩护人:王其伯,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思让,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撰写人:仲萍香,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010年12月23日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马甲、马乙以奸淫他人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奸妇女,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强奸罪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13日晚,马甲与前女友延丙在QQ上相遇,于是与延丙相约在城里见面,马甲叫了自己兄弟马乙,当天晚上一起骑摩托车到达县城,到达县城之后,马乙去网吧上网了,马甲在附近酒店开了一间房,这时延丙不愿意过来了,马甲称不来后果自负,延丙现男友姬丁听到马甲的话后,双方在电话里发生口角。姬丁不愿意让延丙自行去找前男友,就陪同延丙一起找马甲,马甲了解到同来的男的,正是刚在电话里吵架的男的,就上前打了姬丁两巴掌,并叫来了马乙,马乙以为姬丁要打马甲,就在路边捡了块半砖,和马乙一起在巷子里打了姬丁,但是姬丁并未受严重伤,仅是轻微皮外伤。完了之后马甲退了刚才开的房,和马乙一起骑着摩托,带着延丙去“幸福招待所”开了房。

进房间之后,马乙先去楼下买了水,马甲和延丙在房间里,马乙回来之后和延丙发生了性关系。

【本案疑点及律师辩护思路】

律师仔细审查侦查卷宗并会见当事人了解情况后,发现本案疑点很多,结合庭审过程,主要有以下几处疑点:

1、马甲是否遭受刑讯逼供?马甲前后两次的讯问笔录90%以上表述,甚至标点符号完全相同,在庭审时马甲翻供,称自己遭刑讯逼供,自己并没有与延丙发生性关系,但是否遭受了刑讯逼供,没有证据证明;

2、马甲是否与延丙发生性关系?第一,三人的笔录中前后矛盾,有说当时马乙去买水时,马甲已经与延丙在一个被子里脱光准备睡觉,在马乙回去后就发生了性关系,有说马乙去买水回来后马甲已经睡着的,事实究竟是如何,不得而知。第二,鉴定结论显示,现场提取的延丙的内裤以及床单上并未检测出马甲的精斑,在延丙擦拭过的纸巾上检出的精斑,不能排除是马甲与马乙所留,并没有分离出到底是谁的精斑,鉴定结论不明确,不确定;

3、马甲当时是否射精了?延丙当时是16岁的未成年人,在询问过程中,没有监护人在场,而是其男友、本案报案人姬丁在场陪同,其笔录前后矛盾,第一次说马甲射精了,第二次又称没有;马甲自己的笔录始终说自己射精了,但是该笔录马甲称是遭受了刑讯逼供;

4、马乙与延丙发生性关系时延丙是否是自愿的?马乙笔录中称自己在亲延丙时遭到反抗,打了延丙两巴掌,但是庭审中又翻供延丙是自愿的,而延丙脸上有被人打过的痕迹。

结合以上疑点,在综合考虑下,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和法律依据,辩护人对马甲的辩护思路是,做无罪辩护,因本案疑点众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马甲不构成强奸罪。对马乙做的是罪轻辩护,第一,双方发生性关系,延丙是自愿的;第二,延丙当时16岁,但在其内裤上提取的精斑并非马甲与马乙所留,而是其他男性所留,且延丙在与马甲恋爱期间,曾多次发生过性关系,结合延丙平时作风,强奸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马乙酌情从轻处理;第三,马乙是初犯,建议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焦点】

1、马甲是否与延丙发生了性关系?关于这一点几个人的供述不一,马甲自己的供述前后也不一致,这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决定了马甲是否构成犯罪。

2、马乙与延丙发生性关系时,延丙是否是自愿的?据马乙供述是其自愿的,而构成强奸罪的前提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这个问题直接决定马乙是否构成犯罪。

3、两人是否构成轮奸?如果马甲没有与延丙发生性关系,则轮奸构成的基础就不存在,两人不构成轮奸,应该按照强奸罪基准刑定罪量刑,这直接决定最后量刑的幅度范围。

【判决结果及判决依据】

一、被告人马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被告人马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认定马甲与马乙均在延丙非自愿的情况下,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与延丙发生性关系,且在较短的时间内先后轮流强行奸淫,构成轮奸,双方各判十年有期徒刑。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律师分析及总结提示】

本案疑点重重,但是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仍维持原判,本案被告人被判如此重的刑罚,认定为构成轮奸最关键的点在于马甲虽说被刑讯逼供,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所以对马甲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没有采纳。

刑讯逼供近年来一直是屡禁不止,也发生过很多冤案,如“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等,案件最后都是被杀者归来才被确定为冤假错案,而其中的有罪供述到这时才能确定为刑讯逼供所得。根据澎湃新闻公布的一组数据,2015-2016年度审结的案件中,有2858个案子的被告人提出受到了刑讯逼供,但仅在174个案件中法院认定因刑讯逼供被告人的口供无效,不作为最终裁决的证据考虑,这只占全体案件的6.1%。虽然近年来从法律规定,制度规定等方面加大了对刑讯逼供管控,但是这条路仍是任重而道远。

所以,如果确实遭遇了刑讯逼供,一定要注意:第一,在讯问笔录等文书上面的签字尽可能模棱两可,留下解释空间;第二,抓住一切可以投诉的机会,找看管人员或律师,并尽可能的留下相关证据。以便后期将非法逼供取得的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有据可依。

对于前男女朋友关系,甚至是已经离婚的前夫妻关系,在女方非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仍会构成强奸罪,可能老百姓对此会产生误解,希望通过此案能够得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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