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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1-04-28    文字:【】【】【
摘要:朱某某与某军区(机关幼儿园)劳动争议一案 案例分析 【 承办律师 】吴帅,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15991767179 。 【 执笔律师 】吴帅,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 校文律师

朱某某与某军区(机关幼儿园)劳动争议一案

案例分析

承办律师】吴帅,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991767179

执笔律师】吴帅,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校文律师】李磊,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公地点】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南稍门大话南门壹中心1609室,办公电话:029-8781056215991767179

创作时间202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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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遇到单位违法辞退时,该如何应对?众所周知,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对劳动者具有支配地位,而劳动者作为被管理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也体现了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精神。今天,通过一则案例告诉大家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时,应该如何应对。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朱某某入职某军区机关幼儿园,岗位是后勤部帮厨,工资为2700元/月。2012年9月实际用工后,该机关幼儿园一直未与朱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朱某某开设社保账户,亦未缴纳社会保险。直至2015年,该机关幼儿园与朱某某补签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于2020年底到期。2021年1月份,该机关幼儿园口头通知朱某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并且说朱某某文化程度低不适应幼儿园帮厨工作,承诺给予朱某某1.5万元补偿金后,要求其自动离职。朱某某认为自己虽然没有文化,但是机关幼儿园可为其调动工作岗位,让其做一些保洁之类的工作都可以并要求该机关幼儿园为其补缴社保;经多次协商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1月后,朱某某前往幼儿园上班,但幼儿园口头辞退了朱某某,告知朱某某不用上班了,并且阻止朱某某进入工作地点。后朱某某迫于无奈,欲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其与该单位的纠纷;经朱某某多方走访却查询不到该机关幼儿园的相关企业信息或者事业单位信息。因查不到该机关幼儿园主体信息,遂直接导致无法向仲裁委提请劳动仲裁。朱某某万般无奈之下,向律师求助。

朱某某的诉求

朱某某认为自己在该机关幼儿园工作多年,希望可以继续工作,并且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保,如果不能继续工作,则要求单位为其赔偿。

【朱某某的困境】

1、文化程度低,生存技能单一;不懂太多的法律知识,没有能力依法维权。

2、查询不到该机关幼儿园的信息,不知道应该告谁?

【案件难点】

1、谁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2、如何确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

经律师多次询问朱某某,全面掌握基本案情,梳理了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本案的基本方向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发生争议,本质为劳动争议,因此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第一、关于确定本案被申请人问题。

经过律师多方调查取证,了解到本案机关幼儿园不是事业单位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设立该机关幼儿园的主体是某某军区,因此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应当由某某军区承担,依法以某某军区作为被申请人。

第二、关于如何确定有管辖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问题。

1、一般而言,劳动争议由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管辖地不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也不是用人单位所在地。而是由省劳动仲裁委管辖,本案被申请人属于军级以上单位,根据《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的规定,由陕西省仲裁委管辖。

《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人事争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争议发生单位相应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一)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二)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三)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除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外,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关于用人单位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

(1)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

据律师了解:2012年朱某某开始在机关幼儿园工作,直至2015年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时,意味者只要朱某某不存在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本案中,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则该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自2012年朱某某入职该机关幼儿园后持续至2015年用人单位均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双倍工资并非是一直计算,而是从用工满一个月后的次日计算至用工满一年。且诉讼时效起算点较为特殊。因此,理论上劳动者最多可请求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但基于特殊的时效计算制度,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时效,在一年内未提出请求,则双倍工资就无法得到支持。关于双倍工资时效问题,陕西省高院在印发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详细解答。此处将答疑罗列,供读者参考。

问:如何计算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及确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

答:应分情况作区别处理: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取得的劳动报酬部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计算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用工之日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3、用人单位承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则无法获得支持,理由同“2”中所述,在此不做赘述。

4、用人单位承担补缴朱某某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笔者认为,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属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不能以约定的形式规避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且缴纳社保不宜适用诉讼时效。

案件承办思路

1、通过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2、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调查取证并巩固证据。搜集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工资、用工地点、岗位等的相关证据;搜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

3、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制定适合当事人的诉讼策略。

4、推动案件进展,果断提起仲裁、节约诉讼成本及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快速解决当事人的难题。本案2021年3月24日申请仲裁,2021年4月1日结案,时间短,效率高。

案件结果

在向省仲裁委提起仲裁后,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用人单位认识到武断辞退劳动者是违法行为,承认错误。代理律师考虑到当事人文化程度低,生存技能单一。与机关幼儿园解除劳动关系后,再很难找到维持生计的工作,因此适时调整诉讼策略,积极与对方协商,最终达成协议:

1、由用人单位补缴朱某某的2012年至2021年期间的社保,并在以后的工作中按月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至退休或法定解除事项出现。

3、用人单位可调动劳动者岗位,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刁难劳动者。

4、用人单位补偿劳动者2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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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心得

在处理案件中应当本着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态度,不能扩大矛盾,应当用最通俗的语言让当事人了解到法律规定的实质。其次,提醒广大劳动者应当有法律意识,注意劳动关系中的时效问题,遇到不公平的待遇应当积极寻求律师帮助,不能盲目的行动,否则不仅多做无用功,还有可能错过法定时限,或错过最佳取证时间从而导致案件变得复杂甚至于败诉。


办案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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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帅,中共党员、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执业机构: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6101202010173946。联系电话:15991767179

吴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从事法律业务期间办理大量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包括: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民间借贷、婚姻、继承、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等。刑事案件包括:组织卖淫、赌博、贩毒、抢劫、强奸、诈骗、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罪等等。

吴律师热衷于公益服务,主动加入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队伍。期间恪尽职守,以法律和职业道德约束自己,不向受援对象索取一针一线。并能以最大的工作热情投入到“援助事业”中,对案情把握到位,以专业知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因吴律师对待客户认真负责,因此也受到许多受援对象的肯定,纷纷送锦旗以示感激。

吴律师办案风格严谨、一丝不苟、效率高;法律思维严谨、周密;对待客户热情;专业知识夯实及职业技能高超;还能从专业角度出发,以最通俗的语言为客户解答疑问,分系透彻、深入浅出,受到客户的广泛好评。最受客户称颂的是吴律师的办事效率高,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为客户解决需求。

吴律师自执业以来秉持公平正义,坚定法治信念,时刻以律师法、律师执业道德、行业规范来要求自己,实事求是,不为当事人作虚假承诺,使得当事人对自己案件走向能有合理预期。吴律师以深厚的法学理论、高超的办案技巧、独特的法律思维,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惧权威,敢于挑战,攻破了一个又一个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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