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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维权与侵权的界限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1-05-12    文字:【】【】【
摘要:代理律师:王明涛,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撰 写 人:王亭,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案情简介 】 2020 年5月20日,孙某让李某朋友联系李某让其 返 还借款5万元。2020年

代理律师:王明涛,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撰 写 人:王亭,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0日,孙某让李某朋友联系李某让其还借款5万元。2020年5月22日,孙某及其亲属到李某之姐家中告诉李某之姐:让其联系李某,并且还借他的现金5万元。2020年5月23日,孙某及其姐、其父到李某母亲家,拦住李某母亲、哥哥让其联系李某还借他的借款5万元。随后,李某发现孙某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等形式,不断对李某名誉进行损害,致使李某社会评价度降低,严重损害李某的名誉权,故李某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名誉。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孙某立即停止对李某名誉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孙某对李某造成的损害予以精神赔偿2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孙某承担。

判决结果】

     1、孙某停止侵犯李某名誉权的行为;

     2、由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向李某公开道歉,为李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须事先经过本院审查),若孙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本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的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孙某负担;

     3、孙某赔偿李某精神赔偿金1000元;

     4、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孙某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李某名誉权?

     2、如何认定侵权案件中的精神损失赔偿数额?

     3、新时代债权人如何合法维权?

【律师分析】

     1、本案中,李某与孙某有自然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孙某多次在微信群里辱骂,并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对李某的不当言论,其行为直接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李某的社会评价,在李某的亲戚朋友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降低了李某的社会评价度以及社会信用,影响了李某正常的社会交往,孙某自己对此行为予以承认。并且孙某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深知自己实施一系列行为会给李某带来负面的社会评价,仍故意而为之,在其微信朋友圈传播范围内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孙某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孙某实施的一系列行为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孙某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辱骂的方式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客观上不仅造成李某对外的社会评价度、信用度降低,且给李某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李某有权依法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李某提出要求孙某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但法院最终判决孙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这就涉及到精神损失费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李某主张精神损失费20000元,应当由李某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及损失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受害人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要根据实际侵权后果影响及相关证据来提出赔偿数额,而不能无视证据一味追求想象的高赔偿数额,太过离谱的赔偿数额也不会得到法官的支持。精神损害本来就是不能直接量化的,因此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同的案件,不同的侵权手段、不同的侵权人、侵权的损害结果都是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因素。

3、借钱容易,还钱难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坏现象,生活在经济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陷入民间借贷经济纠纷,那么作为债权人的我们如何合法要债呢?如何才能避免在要债时一不小心变成侵权人?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你的道理就是你将来在法庭上能提供的证据。因此,贷款人在提供贷款的时候一定要留下足够确切的书面证据来证明交付借款行为的发生以及双方之间达成的借款合意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属于实践合同,所谓实践合同就是不仅要有借款的合意,还要有交付借款的行为,才能完整的证明借款事实的发生。当债务人不积极还款时,债权人一定要积极的不间断的联系债务人主张债权,并且尽可能留下主张债权的证据,切不可不闻不问、默不作声,债权人积极主张债权的行为可以产生阻断3年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效果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当债权人以己之力要不到借款时我们考虑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采用法律手段提起诉讼主张债权,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切不可逞一时之快,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微博等社交平台发布侮辱性诽谤性言论。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索要借款的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普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债权人选择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因此当你身陷经济纠纷、求助无门时,不妨向法律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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