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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商家欺诈,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1-05-27    文字:【】【】【
摘要:案件代理律师: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齐钰剑 案例编写律师: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张海瑞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9日,杜某在张某的淘宝店铺“旺角の代购”购买了一

案件代理律师: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齐钰剑

案例编写律师: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张海瑞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9日,杜某在张某的淘宝店铺“旺角の代购”购买了一台 iPhone XR 128GB 黑色手机,成交价格为3288元。张某自称手机为全新机,且在店铺淘宝页标明“拒绝翻新”。杜某在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功能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在与张某店铺客服的沟通中得知,该款手机为置换机,并非是全新机。杜某找第三方检测后得知,检测出的手机型号、颜色与原告购买的手机不符。

杜某认为张某虚假宣传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故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货款3288元并按照货款的三倍向杜某赔偿9864元。

【律师办理思路】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后,发现本案案情虽然简单,但因为专业性受限,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还是有一定难度的。首先,要明确被告(杜某在购买手机时该店铺名为旺角の代购,后改名为铜锣湾店,因淘宝店铺名是可以改动的,但淘宝ID是唯一的,因此律师结合订单付款信息及淘宝网披露的信息确定了被告):在律师指导下,杜某向淘宝网申请披露了“旺角の代购”店铺的经营者信息;其次,就是保留对方店铺虚假宣传的证据:通过截图张某淘宝店铺商品广告宣传页面及杜某与店铺客服汪汪的聊天记录;最后,就是证明该手机为翻新机、扩容机:在淘宝上,申请开具该产品的发票,发票上显示该手机的IMEI为353059103531595,后通过该手机的唯一的IMEI码,查询对应手机的型号、颜色等信息,以证明该手机是经过处理的翻新、扩容机。

【本案焦点】

1、如何证明被告张某所售手机为翻新扩容机?

2、如何认定被告张某的行为构成欺诈?

【判决结果及依据】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杜某退还货款3288元;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杜某支付三倍赔偿9864元;

三、原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张某退回其购买的iPhone XR 128GB黑色手机(官方标配款),退回的费用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元、公告费600元(原告杜某均已预交),现由被告张某负担并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杜某。

 

判决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律师分析及总结提示】

1、了解一定的专业知识十分必要。每个手机都有一个唯一的序列号和IMEI,手机的序列号和IMEI就像我们的身份证一样,可以查询该序列号和IMEI对应的手机的出厂信息。在本案中,律师在通过咨询苹果官方客服及相关专业人员了解到这一事实后,通过苹果官方客服及其他第三方检测平台检测得出本案所涉手机对应的序列号及IMEI对应的手机的出厂信息为:型号为 iPhone XR,容量为64GB,颜色为红色。即涉案手机现在显示的128GB容量的黑色手机,是翻新机。

2、何为欺诈?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认定为欺诈。由此可知,欺诈的构成要件,从欺诈人的角度来看,有(一)欺诈故意;(二)客观上实施欺诈行为,告知虚假或隐瞒真实,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从被欺诈人的角度,有(一)被欺诈人因受欺诈陷入错误认识;(二)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必须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杜某在被告张某经营的网店中购买了一台 iPhone XR 128GB 黑色手机(官方标配版),成交价格为3288元。但被告张某却通过邮寄交付给原告杜某一部翻新、扩容后为iPhone XR 128GB 黑色手机(手机出厂信息为:手机型号为 iPhone XR,容量为64GB,手机颜色为红色)。本案中,被告张某通过虚假宣传使得原告杜某陷入错误认识在其经营的店铺购买产品后,在明知自己销售的手机为翻新扩容后的手机,依然用不符合购买产品信息的手机交付给原告,严重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所以被告的行为应认定为欺诈。
    3、现今,网络购物成了大多数人购物的首要选择,但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问题。当面临购物欺诈时,很多消费者都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也正是因为消费者这种“吃哑巴亏”的行为,不仅使消费者蒙受了损失,也更助长了商家的不良风气。因此,在面对购物欺诈时,我们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给不良经营者以警示。

4、何种情况可以认定为经营者欺诈?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可以从3个方面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用的手段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个别消费者应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认定消费欺诈行为并不要求消费者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

虽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但从文义上理解,欺诈就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欺诈”二字本身已经揭示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所以,在下列6种情形下,经营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就属于欺诈: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或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综上所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消费者需要时刻防范层出不穷的诈骗手段,当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注意收集在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及录音材料等作为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提起诉讼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并给此类不良商家以沉重打击,让他们不敢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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