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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帮出诈骗罪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1-06-21    文字:【】【】【
摘要:【办案律师】 臧树华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任振杰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写律师】 仲萍香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中国历来是熟人社会,办事总会找熟人帮忙,

【办案律师】臧树华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任振杰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写律师】仲萍香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中国历来是熟人社会,办事总会找熟人帮忙,也有“人熟是一宝”、“熟人好办事”等说法。熟人帮忙办事中,事情办好了皆大欢喜,事情办不好总会闹得很僵,甚者会涉嫌刑事犯罪,本案即是一起熟人帮忙办事最后入刑的案例。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1955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赵某公司兼并了蓝田县某编织厂,该编织厂土地证在蓝田县农业银行作为贷款抵押,徐某与赵某相熟,知道此事后,称自己认识一位朋友,有关系可以办理。2010年9月20日上午,赵某在东关正街某大厦的办公室内将装有人民币55000元的信封交给徐某办理此事,徐某仅将部分款项用于办理此事请客吃饭,剩余钱款自己私用了。

【一审案件焦点】

徐某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了他人财物,即是否构成诈骗罪。

【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本人徐某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亲笔书写上诉状提起上诉,后其亲属委托本所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为被告人徐某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调取案件一审卷宗,仔细阅读侦查阶段徐某、赵某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一审庭审笔录等材料,详细充分了解案情后,经仔细研究,认为本案认定徐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确定了辩护思路。

【二审辩护思路】

律师经阅卷,研究调查据以判罪定刑的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原判认定徐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关于徐某如何向赵某说自己有熟人认定事实不清

徐某和赵某在如何说自己有熟人上存在矛盾,事实认定不清。赵某笔录:当时自己和徐某说起此事(办理编织厂土地证),徐某说认识省农行人事处的吴处长。徐某供述:赵某和自己说办编织厂土地证的事,自己就同意给赵某找人帮忙,并告知赵某自己认识省农行吴处长的弟弟,是间接关系,吴处长是自己听吴姓朋友随口说的,吴姓朋友说他哥是处长,这些自己都给赵某说过。

从以上供述可以看出,赵某和徐某的供述存在矛盾。徐向赵告知的内容仅仅是转述吴姓朋友的话,不存在虚构事实。原判认定徐某“遂谎称自己在陕西省农业银行有关系可以办理”属认定事实不清。

二、关于徐某是否办理了从农行要回土地证事宜

赵某笔录陈述:自己去省农行询问,根本就没有吴处长这个人,蓝田县农行也没有姓吴的处长。而徐某的笔录供述,前后多次反复不一致,侦查卷笔录说自己没有找吴姓朋友办事,一审庭审中又说自己找了吴姓朋友办此事。

为查清事实,一审判决后,徐某的女儿找到了这位姓吴的朋友,其实际姓毋(wǔ),他证实徐某曾不下五次找到他办理要回土地证的事,毋提出要赵某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后未提交,遂此事没有结果。该证言证实:赵某认为徐某未办理此事是不成立的,徐某托人办理土地证事宜,不存在虚构事实,办理该事无结果,是因为赵某不让办了,未提书面报告,造成半途而废。

所以原判认定:“关于被告人辩称其托人办理相关事宜,经查根据其公安机关并未找到吴姓朋友,且陕西省农业银行也证实无姓吴的处长,故其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该认定属事实不清。

三、关于徐某是否拒绝退钱和截止到报案没有退款的原因

徐某自己供述,赵某要求他退钱时,自己说想办法要这个钱,退钱有一个过程,但是从赵某要求退钱到报案,仅仅半个月的时间,且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在这半个月内说过不退钱。另徐某在赵某公司做经理,双方对聘用时间、工资一直未达成协议,但是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是赵某一直未给徐某发工资。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所以徐某没有退款。

原判认定“被告人徐某将55000用于自己花费,且在被害人要求退款时拒不退还。”证据不足。

【二审案件焦点】

1、徐某收取55000元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2、徐某是否找毋姓朋友帮忙办理此事,是否认识吴姓的处长,同赵某沟通过程中是否存在虚构事实,即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二审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徐某的定罪和附加刑部分,即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和并处罚金2万元;

二、撤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徐某的量刑部分,即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三、上诉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分析】

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成立诈骗罪,主观上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一审到二审,一直是案件焦点。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是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徐某主动多次联系自己的朋友毋某帮忙办事,虽然最终该观点没有被法官采纳认可,故而最终判刑,但是,二审阶段撤销原判,改判了三年,量刑在原来判刑的基础上减轻了一年。

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是区分是否构成诈骗罪非常关键的一个点。本案中,客观方面徐某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即是否认识吴姓处长,或是否认识吴姓处长的朋友,从一审到二审一直是案件的焦点。

本案在二审量刑上减轻了一年,其主要原因在于两点,第一,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积极退赔了全部案款,第二,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院发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了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起点,为3万到10万,故而在量刑上减轻了一年。

律师辩护意见没有被采纳,主要是因为:第一,证人毋某证明没有向徐某说过他哥在银行当处长;第二,毋某让徐某提交书面材料,自己向哥哥咨询一下,但是没有提交,所以,徐某究竟要办什么事情自己也不清楚;第三,毋某没有拿过徐某的一分钱,也没有请他吃过一次饭。所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拿了赵某的钱确实是在帮赵某办事。

我们日常生活中会听到见到各种诈骗手段,如电话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其身份信息被冒用涉嫌“洗钱”犯罪为由骗取资金,或者通过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将潜在贷款对象作为侵害目标,以电话营销贷款和提升各网络贷款平台贷款额度为幌子,收取手续费后拉黑受害人等。都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即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公安机关对此作出了各类防诈骗宣传,常见的小区内、办公楼内等公共区域的宣传海报、鸡蛋上印的宣传标语等等。

另外,在对诈骗罪的量刑上,《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认定的标准为:3000元-10000元、30000-100000、500000以上。

【编者体会】

熟人帮忙办事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那么,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第一,可能涉及不当得利纠纷

帮忙办事中,大多是为取得不当利益让相熟的人帮忙,如:没有某个学校的入学资格请求帮孩子办理该校入学手续、不符合公务员招录资格请求帮忙进入公务员系统、不经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方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书等等,所要获取的利益大部分为不当利益,一般认定这是违背善良风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这中间发生纠纷,最多涉及的是不当得利纠纷,即如果事情办不成,钱经过三番五次沟通退不了,双方又没有签订合同,只有收条等,只能通过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追回。

不当得利定义为:没有法律依据,一方获益,一方受损的行为。其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第二,涉及委托合同纠纷

同上述第一项帮忙办理事务,如果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系委托关系,则在诉讼中双方纠纷系委托合同纠纷。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但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而,一般该委托合同法院会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据此可以请求返还自己的本金。

第三,可能涉嫌行贿受贿

如果办事的是有一定公权利的人(国家工作人员),并且为当事人谋取的是不当利益,则可能会构成双向犯罪,即谋利的人构成行贿罪,帮忙的人构成受贿罪。《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行贿罪。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除此之外,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都可能会构罪。

第四,可能涉嫌诈骗罪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前文中已经详细阐述,在熟人帮忙办事中,如果帮忙的人本身没有关系,根本就不可能帮忙办成事,或者其主观目的就是以帮忙为借口骗取钱财,在这过程中,编造出各种谎言,让对方认为自己有关系,可以把事情办成,从而骗取钱财,则可能会涉嫌刑事诈骗。

熟人社会找人帮忙办事,看似轻松了,但是在习总书记苍蝇老虎一起打的现状下,倒是可能会对人对己都不利。所以,办事走正规途径,在有资格有能力合法的条件下办理对人对己都是必要的。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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