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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逾期被起诉,如何应对?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1-07-05    文字:【】【】【
摘要:【承办律师】马敏,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笔律师】宋文星,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校文律师】陆继锋,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撰写时间】2021年6月22日 一、案情

【承办律师】马敏,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笔律师】宋文星,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校文律师】陆继锋,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撰写时间】2021年6月22日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2日,王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借款人民币51万元,用于购买西安市雁塔区某处房产。双方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及《西安市房地产(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并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王某连续3期未还贷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20年7月2日以王某严重违约为由将其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立即清偿剩余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案件难点

王某存在逾期还贷情况,依据合同确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所述王某逾期还贷情况属实,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王某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属于违约情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有权宣布借款全部到期,要求王某立即清偿剩余、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有权对案涉房产行使抵押权。

三、律师办案思路

1、首先审查双方签订的系列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认原告起诉的依据及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经审查,律师认为借款合同中关于违约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违反了合同的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王某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九种借款人的违约情形、九种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的情形及十四种贷款人的救济措施,且救济途径贷款人可以数种同时行使,由此可见合同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保护条款十分详细周全,而合同对王某的救济途径仅约定两条形式条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作为放贷人,为保证贷款的收回,在合同中约定保护条款本无可非议。但面对借款人王某的违约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不分轻重一律采取强硬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有欠妥当,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王某仅仅是逾期还贷两期,虽构成违约,但与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相比,如提供虚假资料、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转移财产、受到刑事处罚影响偿还能力等,还远远达不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所称严重违约的程度。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因此宣布近50万的贷款全部到期,要求王某立即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行使抵押权的措施与王某的违约行为并不相匹配,有失公允。

2、其次,审查王某还款账户的交易明细,了解王某逾期还贷的具体情况,发现王某卡中存有还贷余额,原告因故未予扣除,其存在过错。

根据王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知,王某在2019年12月底仍在还贷,后因失业无收入,故在2020年1月-2月期间,无还贷记录。但在2020年3月-4月期间,王某建行卡上存有可供还贷的余额,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却未予扣除,也未尽到通知义务冻结账户,导致王某无法继续还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行为使得之后的逾期发生。故王某主观上不存在拒不还贷的恶意,后续逾期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自身过错所导致。

3、再次,得知王某未按期还贷时期正值我国新冠疫情爆发,我国各地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此因素也是导致王某违约的重要原因之一。故律师联想到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并积极搜寻银行业相关案例及法律规范,后搜寻到银保监办发[2020]10号文件,对本案有重要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突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按照甲类传染病的标准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停产停工,居民居家隔离,从其产生和形成的突发性、传播和影响的广泛性及控制和阻断的艰巨性来看,新冠肺炎疫情确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针对此次新冠疫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文件,其中强调了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该通知文件为本案关键的诉讼证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银行的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其下达的文件对银行有规范作用。

4、然后,律师确认王某有继续偿还贷款的意愿及经济能力,以此与原告协商沟通和解或调解的方案。

王某逾期还贷,一方面系因新冠疫情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其失去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加之妻子怀孕,王某一人承担家庭的生活开销;另一方面王某建行卡上存有可供还贷的余额,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未予扣除导致产生逾期。后王某亦积极沟通协商还贷事宜,表明王某有偿还意愿。另,新冠疫情居家隔离结束后,王某已重新找到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月收入达1万元,现有偿还能力,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5、最后,律师了解到诉讼期间王某妻子已经怀孕,开庭日正是预产期,于是要求王某去医院开具预产期证明。法律不外乎人情,律师认为法官应会考虑到判决结果对双方的影响。

本案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其诉求的根本是担心贷款坏账,故宣布贷款全部到期并行使房产抵押权。然王某实际并无逾期恶意,现有还贷意愿及能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诉讼目的实际已然达到,其已无坚持诉求的必要。但于王某而言,败诉不仅仅是失去一套房屋,更重要的是王某的家庭失去了一个安定的家,且这个家即将迎来一个新的生命。本案开庭当天即是王某妻子的预产期,这一天,王某虽不能在医院守护妻儿,但在法院坚守这一个家。

四、案件结果

法院庭审后,法官让王某再去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进行沟通。王某在律师的陪同下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进行协商和解。最后,双方达成和解,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诉。

五、经验启示

1、法律不是冰冷的,是有温度的

法律不外乎人情。这里的“人情”并非人之私情,而是指本于人性的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法律不外乎人情,是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能脱离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

如果执法者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不能够秉持法律顺人情、合天理的道德理性,而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的条文,那么就可能导致一种“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冲突。人们可能会将法律错误地理解为是一种冷冰冰的不通人情的东西。但法律不是握有生杀予夺之权的怪兽,而是多数人的人情。法律不外乎人情。这里的“人情”,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人情,是给予慈悲或宽恕的人情。执法者在执行法律的时候,须体察人情。

2、如何在贷款逾期后应对法院起诉的方法以及流程

首先,无论什么情况不要恶意不还钱,逾期后要及时主动与银行沟通,说明自己的原因以及还款意愿,起诉前要每月按时还款,无论多少不要间断。其次,如果过了最后还款宽限期,银行去法院起诉是难免的,只要被起诉了就要积极应诉,此类诉讼涉及房产,不建议当事人自己独立应诉,还是应当到律所咨询律师办理委托。再次,到法院与银行和法官实事求是的沟通(其实就是聊天,讲明一下自己逾期的原因和现实的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尽量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还款,多少无所谓,态度决定一切。另外,银行要的是钱,银行不亏钱,总会协调成功,民事诉讼主要就是还钱。所以,不要玩消失或者玩横的、耍无赖,即便借款人不到场,法院也可以宣判,一旦判决生效后,银行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冻结银行卡,如果被限制高消费,成为黑名单后期影响很大。当然这也需要时间和精力成本,所以银行也是更愿意达成和解的。最后,贷款逾期属于民事诉讼,所以,不必担心刑事责任。

3、不同类型合同中如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

(1)买卖合同。若因采取封城或出行管制等防控措施,卖方因政府征收征用(如医用物资等)、因患新冠肺炎住院或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等无法交付或无法按期交付货物,通常构成不可抗力,应当免责。但如因疫情的持续,导致原材料等持续上涨,产品成本增加,若继续按原合同执行,将会给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失,有失公平,可适用情势变更,请求对合同价格予以调整。

(2)使用权转移合同。因政府出台相关防控疫情措施导致租赁、承包店铺、酒店、旅店、商场从事各种服务业的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依不可抗力请求免除相应责任。超市、农贸市场、药店、酒店、饭店、办公等承租合同,一般具有长期性,如疫情影响短暂,不完全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不可抗力。承租人可以和出租人协商减少租金,或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变更合同、部分免除或者全部免除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3)金融借贷合同。疫情及相关管制措施一般不会直接导致债务人履行不能,与合同客观无法履行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无法成为债务人违约的免责事由。但严重受创企业或个人如因疫情导致财务状况恶化无法如约偿还金融债务而导致违约,完全由债务人承担违约后果,则会显失公平,双方可协商推延履行期限或综合考虑是否以情势变更为由变更合同履行期限。

(4)劳务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雇佣合同等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和不可代替性,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如债务人患有新冠肺炎导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可依情势变更免除违约责任;如因政府采取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属不可抗力。

(5)服务合同。旅游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中介合同等的履行如因受制于交通管制、医疗隔离等防控措施,履约方因此无法履行合同,可依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或免除相应责任。

(6)工程建设类合同。因交通运输管制、人员流动被严格限制等导致迟延履行、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予以免责。因疫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没有约定的按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因应对疫情及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施工企业停工停产引起工期延误的,应顺延工期,费用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并免除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办公地点】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南稍门大话南门壹中心1609/1904室,办公电话:029-87810562,1520210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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