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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劳动关系之争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1-08-27    文字:【】【】【
摘要:案件代理律师: 欧文军,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肖,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编写人: 杨肖,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2019 年6月份,王某自行注册饿了么

案件代理律师:欧文军,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肖,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编写人:杨肖,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份,王某自行注册饿了么骑手APP,以兼职骑手身份在陕西某有限公司开始跑单,劳务费按照9元/单结算,结算周期为一个月或三个月不等。王某自备电动车等工具,工作时间由其自行决定。王某在入职时明确要求只做兼职工作不做全职工作,陕西某有限公司也明确告知王某兼职骑手劳务费是按跑单数量结算,兼职骑手不受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工作时间也不受限制,兼职骑手入职及离职相对简单,入职只要自行下载蜂鸟团队版APP跑单即可,若其不再跑单只需注销蜂鸟团队版APP即可。

王某在兼职不到一年的时间便不再继续跑单,2019年3月31日,王某注销骑手APP不再继续跑单。之后联合数人以原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王某以陕西某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由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7月27日经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雁劳人仲案子【2020】774号裁决书,裁决陕西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7月22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62756.19元;裁决陕西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7499.71元;裁决陕西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缴纳2019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2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陕西某有限公司对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雁劳人仲案子【2020】774号裁决书不服,遂委托我所律师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2019年7月22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62756.19元;

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7499.71元;

3、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原告不应为被告缴纳2019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2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

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依法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1、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9年7月22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62756.19元;

2、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7499.71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1.王某与陕西某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陕西某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向王某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一、被告是原告雇佣的兼职骑手,原告根据被告的跑单数量结算费用,二者之间属于劳务关系

(一)、被告系原告雇佣兼职骑手,二者之间属于劳务关系

1、2019年6月-7月,被告7人先后应聘原告公司边家村站点兼职骑手从事外卖配送工作,由原告向其提供二维码,被告自行下载蜂鸟团队版APP并注册后开始在边家村站点区域内跑单。劳务费由其跑单数量决定,每单9元。劳务费结算周期为一个月两到三次不等。

2、被告作为兼职骑手其跑单工具包含电动车、保温箱等需自行提供;且工作时间由其自行决定,如果其选择在蜂鸟团队版APP上线,则原告会就在边家村站点就近为其进行派单,如果其不愿意继续跑单只需关闭骑手APP即可。

3、作为原告公司的全职骑手需严格遵守公司管理规定,按时上下班,履行事假批准手续,公司会以其统计的全职骑手出勤率为准为全职骑手发放工资。但是,兼职骑手工作时间自由无须履行打卡及请假制度,公司只会以其统计的跑单数量结算劳务费用。

(二)原告与被告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1、被告在原告公司进行跑单时原告已经告知其关于全职骑手与兼职骑手的区别及兼职骑手按单结算的事实,被告在知晓该事实后明确其只做兼职骑手,因此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2、被告作为原告公司的兼职骑手,不受原告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其获得的劳务费也是按照每月提供劳务数量进行计算,由此可以明确,原告与被告之间完全不具备劳动关系所特有的“人格从属性”及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被告入职及离职相对简单,入职只要自行下载蜂鸟团队版APP跑单即可,若其不再跑单只需注销蜂鸟团队版APP即可。故,其与原告之间不具备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的劳动关系职业特征。

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可知,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人身从属性,其也不受原告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因此二者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属于兼职劳务关系。

2、被告明知其在原告处从事的是兼职劳务关系,原告不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仍滥用诉权要求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进行严惩

被告在入职时明确要求只做兼职工作不做全职工作,原告也明确告知被告兼职骑手按单结算劳务费,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随时可以自行离开。被告在兼职不到一年的时间便不再继续跑单,之后联合数人以原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被告利用原告不与兼职骑手签订《劳务用工协议》的管理疏漏,恶意通过劳动争议方式获得额外利益,明显属于“劳动碰瓷”。且劳动者相较于用人单位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国家指制定《劳动法》等各项法律规定要求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劳动者也不能肆意滥用法律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受2020年疫情影响,社会各行各业运营困难,失业人群也不断增加,类似向被告一样的兼职骑手居原告公司大多数。原告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为社会解决就业压力,其自身经营也举步维艰。被告利用原告的管理疏漏联合多人通过“劳动碰瓷”的方式向原告索要经济补偿金,该行为对原告公司其他兼职骑手带来一定的影响。如此发展下去将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危机有可能走向破产。

综上,被告系原告雇佣的兼职骑手,二者之间属于兼职劳务关系,其无须支付被告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同时,恳请贵院依法审查被告滥用诉权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律师办案心得】

在接到这个案件的时候,在仲裁阶段陕西某有限公司败诉了。经过我不断搜索相关法律规定和法院以往判例。经过搜索法律规定和分析案例后,认为该案有回旋的余地,接下来确定代理思路,陕西某公司不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如何才能证明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兼职配送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我们可以从劳动者是否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在经济上是否依赖于用人单位,劳动工具、原材料等是否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是否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的、稳定的劳务等因素综合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切入点来办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

最后,结合本案证据材料,在找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准备本案证据材料及代理意见。因为案件存在一定特殊性,所以向法院提交代理词的同时提交了类似判例以供法院参考,最终,法院也因此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为王智锋与陕西宁宇物流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为委托人减少了损失,争取了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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