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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1-12-13    文字:【】【】【
摘要:案件代理律师: 欧文军,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 肖,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写人: 杨肖,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8 年3月7日,杨凌某公司与被告宝鸡某公

案件代理律师:欧文军,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  肖,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写人:杨肖,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7日,杨凌某公司与被告宝鸡某公司签订《某酒店温室改造及无土栽培项目施工协议》。合同约定:“工程总金额为人民币85万元,该价款不含税。工程施工验收后,经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宝鸡某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杨凌某公司总工程款的25%,自工程验收之日起,一年质保期后,剩余款项宝鸡某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

合同签订后,杨凌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设计方案,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设备设施和工程材料进行施工,2018年5月28日主体工程完工。2018年6月18日,杨凌某公司通知宝鸡某公司验收,宝鸡某公司迟迟不予配合。截止2019年1月,宝鸡某公司共支付杨凌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1万元,尚欠工程款人民币24万元,经杨凌某公司多次索要剩余工程款,宝鸡某公司仍拒不支付。杨凌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律师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宝鸡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4万元,并承担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举证期间内,宝鸡某公司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杨凌某公司对温室改造及无土栽培项目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达到使用要求,承担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12万元。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4万元;

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承担。

【案件结果】

2020年10月15日,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出具(2020)陕0326民初1132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结果为:“由被告宝鸡某公司向原告杨凌某公司给付工程款195000元。具体支付期限为:于2020年10月15日支付190000元,下余5000元原告对被告公司指定操作员工培训完毕后,被告一次性支付。若被告未按期履行190000元付款义务,应向原告按照合同价款支付240000元,并从2018年9月25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五年期LPR支付)。”

【争议焦点】

1、案涉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

2、宝鸡某有限公司拖欠杨凌某公司工程款数额应如何认定?

3、宝鸡某公司反诉要求杨凌某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并承担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是否应得到支持。

【法律分析】

1、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本案中2018年5月28日,案涉主体建设工程完工。2018年6月18日,杨凌某公司通知宝鸡某公司进行工程验收,宝鸡万全商公司贸迟迟不予配合,根据合同约定,宝鸡某公司三个月内没有进行验收的,则视为默认工程验收通过,即验收通过日期应为2018年9月18日。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日为竣工日期。”综上,结合本案,不论是根据合同约定,还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中的第(三)项之规定,涉案工程均已视为竣工验收。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未按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2、宝鸡某公司应向杨凌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4万元。本案中,杨凌某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设计方案、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设备设施和工程材料进行施工,且涉案工程宝鸡某公司已投入使用,宝鸡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杨凌某公司支付工程款8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宝鸡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杨凌某公司支付工程款85万元,截止目前,其已向杨凌某公司支付工程款61万元,剩余24万元工程款经杨凌某公司多次索要仍拒不支付。结合本案,宝鸡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杨凌某公司支付剩余24万元工程款。

3、2018年3月12日,宝鸡某公司负责人李新让在万国酒店楼顶三个大棚的蔬菜种植设计方案上签字确认按该方案执行;2018年3月18日,杨凌某公司和宝鸡某公司双方对万国酒店楼顶三个大棚的蔬菜品种(分别为一号棚果菜盆式基质种植、二号棚水培种植、三号棚叶菜箱式种植)进行签字确认;2018年5月28日,涉案工程主体按照杨凌某公司和宝鸡某公司约定的蔬菜种植设计方案及蔬菜品种完成施工。此外,根据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约定,涉案工程款宝鸡某公司要求或经宝鸡某公司同意所增加的预算外工料、施工费等费用。故宝鸡某公司在庭审中所述要求杨凌某公司将叶菜温室调整为果菜种植、将种植木箱调整为花盆的情况,无事实依据。

4结合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涉案工程竣工后一年内为保修期,超过一年的,工程需要维修时原告按成本计算收取费用。目前涉案工程已超过质保期,宝鸡某公司要求杨凌某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无事实依据。且宝鸡某公司要求杨凌某公司承担经济损失,其亦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是杨凌某公司的原因对其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结合本案,宝鸡某公司因无证据证明其反诉请求,应自行承担因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宝鸡某公司主张杨凌某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并承担经济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于宝鸡某公司主张杨凌某公司向其对涉案工程质量进行修复、承担经济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律师办案心得】

司法实践中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诉讼标的额较大,事实争议比较多,证据材料亦为庞杂,这些因素,都导致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常常难以下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一般较为繁杂,且十分混乱。但是,只要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与法律依据精准分析,再结合本案证据材料,那么应对起来就不觉得是一件特别棘手的事情了。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律师在介入案件之后,应当怎样审查和整理证据材料也存在技巧。结合本案的办理经验,在整理该类案件的证据材料时,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收集与整理。

首先,找出案件的法律争议焦点,根据案件的法律争议焦点有针对性的收集和整理证据。本案争议焦点是工程款的支付,那么就需要重点收集工程款的支付、工程款结算等相关的证据。其次,对于证据材料的审查也有先后顺序,应先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重点审查先审查工程竣工条款、工程款支付条款、违约条款等,这样做有助于对案件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同时也提高效率。最后,将本案证据材料、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相结合,体现在本案的代理意见中,更快捷,更高效的表达我方的观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通过本案我们学习到了调解结案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通过调解结案能化解双方的矛盾,有利于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从而使双方有可能再进行合作。此外,由于以调解方式结案,不引起上诉,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从而达到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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