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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确认之案例分析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2-03-18    文字:【】【】【
摘要:代理律师 :王焕青,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李 磊,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撰写人:李磊 根据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以及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和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代理律师 :王焕青,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李  磊,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撰写人:李磊

根据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以及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和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权分为定限物权与完全物权。完全物权仅指所有权,所谓所有权即物权人享有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的权利。所谓无权处分,是指缺乏物权处分权能的定限物权人、有权占有人、无权占有人处分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民法典已经删除该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以及《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已经删除)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5日,原告郭某某与西安壹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车辆寄售协议》,将原告郭某某的宝马X1存放在被告西安壹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寄售,约定最低出售价格为15万元,寄售截止日期至2019年9月8日。2019年9月6日,西安壹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自己名义与张某某签署了车辆买卖合同,将签署车辆出售给张某某。2019年9月9日,在原告郭某某未到场的情况下,被告张某某和被告西安壹行汽车服务公司仅提供了被告陕西路通实业公司出具的二手车销售发票的情况下,在西安二手车交易市场公司办理了案涉车辆的产权变更手续。此后原告郭某某要求四被告向其返还车辆无果后,遂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张某某与西安壹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的车辆买卖合同以及过户行为无效。

二、要求四被告返还原告郭某某宝马X1一辆。

三、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判令被告西安二手车交易市场公司、陕西路通实业公司、西安壹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10内连带赔偿原告郭某某车辆损失105000元。

二、驳回原告郭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均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144条至157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法律行为无效、不生效的规定。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法律不可能采取正向列举式的立法方法将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规定清楚。所以民法典采取了从法律后果出发进行反向规定,即从有效和无效两个方面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此种立法方式更加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以期更加全面的保障民事主体的权利,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保驾护航。

一、民法典删除合同法51条的原因是“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已经成为一种共识”

《民法典》虽然删除了《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但是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九章买卖合同内,即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直接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是因为该规定更符合当下国情、法律理论以及司法实践。

可认为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已经成了一种法律原则。基于我国法治思想的进步以及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二分的理论对此可以提供充分的法律理论基础。

二、立法技术的发展,赋予了当事人选择的权利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该条与民法典五百九十七条并不冲突。正式因为立法技术的发展,考虑到受有损失的一方存在经济能力、证据能力以及风险防御能力等各不相同的情况,赋予其可选择合同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或者侵权责任请求权等不同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就合同请求权而言(1)合同请求权下主请求权继续履行请求权,意味着即便是无权处分而形成的合同,有处分权的一方依旧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2)次合同请求权,即解除合同,追究违约无权处分一方的违约责任。(3)类合同请求权,即无权处分可以通过善意取得法律制度,嫁接不当得利请求权完美解决。如此规定主要还是为了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以使得合同的效力先固定下来,而不是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这种立法方式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权利以及合理性的原则,更好的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第三人非善意,则所有权人可以推翻该笔交易,这很好地保护了交易安全,节省了交易成本。否则社会生活中,所有人买东西还得仔细考究卖方是否是所有权人,这成本也未免太大,而且也不现实,实际上针对动产来说,可能是永远无法查明的。所有权人将物品交予他人,如果发生风险,这风险理应由所有权人承担而不是不知情的买方。这从情理上来说也合情合理。

三、针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中,(1)原、被告在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提交了《二手车置换(买卖合同)中介服务协议》、《二手车销售合同》、案外人之间关于案涉车辆《二手车汽车买卖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二手车交易发票、车辆行驶证、产权证、二手车交易所需资料、二手车交易发票所需资料、谈话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案件事实。最终人民法院认定《二手车销售合同》系张某某与壹行二手车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形成的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胁迫、欺诈、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证明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不是采用一般的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而本案原告郭某某仅提供了买卖合同,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与壹行二手车公司有恶意串通的故意。(2)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与壹行二手车公司以不合理低价交易案涉车辆,损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但是原告郭某某寄售合同约定的价格为150000元,张某某与壹行二手车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交易价格为120000元。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低价是指低于市场价的百分之七十进行交易的。本案实际交易价格就算是与原告郭某某的心理价位150000元相比,也不到百分之七十,不构成不合理低价,所以人民法院认定前述合同无效不合理。(3)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105000元,缺乏事实基础以及法律依据。难以达到案结事了、判服息诉的司法原则。

【律师建议】

一、根据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基于法律行为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相关规定,关于动产的交易交付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由基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本案过户行为不受合同状态的影响。但是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价值较高,所以采用登记对抗第三人的制度。

二、在买卖合同项下,除却从正规的交易继受取得物权。其他取得物权,买受人应当注意标的物的权属以及权利负担的相关信息、产权人信息等信息,出售人亦应当注意买受人的资信能力、信用程度、购买资格等信息以保障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二手车交易合同一定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违约责任需要写清楚。

双方签订购车合同时,需要检查合同有没有明文规定违约责任,如果没有,双方都需要进行补充。

(二)车辆已有问题需填写在合同上。

消费者应找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车辆评估,需要将车辆车况在合同中体现。

(三)确认随车手续齐全。

在二手车买卖合同中,需要有是否交付车辆的行驶证、购置附加费凭证及发票辆保险的保单凭证、车辆使用税凭证、原车发票及购买的车辆保修以及保险期限等信息。

(四)合同条款内容描述需清晰准确。双方在签订二手车买卖和同事,需要认真阅读合同,如果发现有条款描述模糊不清、出现争议是,双方都有提出修正的资格,确保合同能让双方都能看明白并且要让双方自觉去承担自己的责任和该履行的职责。

(五)标明车辆公里表是否准确。二手车的里程表是否准确,其实是二手车交易中最大也是投诉最多的问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该规定采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态度。梳理《民法典》中可以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范,必须首先明确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方法及其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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