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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2-04-12    文字:【】【】【
摘要: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权 【办案律师】 张晓勇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编写律师】 王 亭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基本案情】 2019 年 5 月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权

 

【办案律师】张晓勇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编写律师】王 亭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5日原告A公司与案外人B公司签订了《项目销售代理合同》,约定原告A公司代理销售“XX印象”住宅部分商品房销售。2019年7月7日被告王某担任“XX印象”销售总监,2019年12月1日被告王某离开工作岗位,2020年11月15日被告以原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工资为由书面通知原告A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王某在担任“XX印象”销售总监期间,原告A公司通过C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王某支付工资。

【仲裁程序】

在向原告A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被告王某向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1月17日解除,原告A公司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的经济补偿金19649.74元;2、原告A公司支付被告王某拖欠工资69750.1元及加付拖欠工资数额50%的赔偿金34875.05元;3、原告A公司支付被告2019年8月7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8598.96元;4、原告为被告补缴2019年7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费。

2021年4月28日,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碑劳仲案字(2020)1945号仲裁裁决书,仲裁结果为:1、原告A公司在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1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6035元;2、原告A公司在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2019年10月至11月2日期间的工资6265元及2019年9月和10月的提成31215元;3、原告A公司在裁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为被告王某补缴2019年7月7日至2019年11月2日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费;4、驳回王军的其他申诉请求。

【诉讼程序】

原告A公司在收到该裁决书以后,不服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证据】

1、被告的“钉钉APP”软件“钉邮”中考勤小助手记录

2、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EMS邮寄面单以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4、被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工资/收入明细》

5、《销售代理中心考勤汇总表》

6、《销售代理中心薪酬标准》

【争议焦点】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原告A公司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其不应当向被告支付欠付的工资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故原告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社部【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判断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当从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三方面进行评判。本案中,“钉钉APP”软件“钉邮”中考勤助手小记录、授权委托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工资/收入明细》等证据证明:王某于2019年7月7日入职A公司后,岗位是“XX印象”项目总监,其从事的工作为A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接受A公司的工作管理,A公司为其发放工牌并对其进行考勤,从A公司处领取工资,故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劳动关系成立的特征,应依法认定属于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由原告A公司向被告王某支付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1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6035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A公司向被告王某支付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2日期间工资6265元(不包含提成)及2019年9月和10月的提成31215元。

三、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者心得】

劳动关系主体中,劳动者相比于用人单位显然处于劣势地位,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台实施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对应的实施条例及司法解释。国家规定了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前置程序,即双方有关劳动争议的纠纷,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管是先走仲裁程序还是诉讼程序,第一步就是要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一、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可见,法律对于劳动合同的形式以及内容都做了强制性规定,但实际中,还是有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逃脱法律的监管,出于逃避责任的目的,并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劳动者走法律途径寻求赔偿的时候,就会面临困难。为了应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国家劳社部[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存在的时候,判断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当从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三方面进行评判: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是否给劳动者发放工牌并对其进行考勤,劳动者是否从用人单位领取工资(也包括代发形式)。劳动关系是带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性质的关系,因此判断条件也较为综合。法律强制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赋予了双方自由,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样是出于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法律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规定了只有在具体的实质上劳动者不能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也要受到惩罚。

二、法律怎样规定惩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支付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作为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由于劳动者拒签或者故意拖延签订所导致的,则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上述补偿,法律偏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但并不是无底线、无原则的保护,其中就体现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法律还要兼顾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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