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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陆继锋,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写律师:吴海珍,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在一审开庭前,原告柯某某多次向被告刘某催要还款,被告刘某拒不归还,原告柯某某无奈只能通过依法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柯某某委托本律所代理本案。
[简要案情]
原告:柯某某,女,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草场坡长安壹栋二单元0312。联系电话:
被告:刘某,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王府井百货超级袋鼠。联系电话:
2020年8月14日,被告刘某因自身资金周转需要,从原告柯某某处借走人民币15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刘某一直未向原告柯某某归还,在原告柯某某的多次催要下,被告刘某于2021年4月20日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欠条约定:被告刘某借原告柯某某的借款150000元自借款之日2020年8月14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直至归还完毕本息为止;欠条同时约定被告刘某应限期于2021年4月27日全部归还完毕本息,到期若未结清本息,继续按未结清本息计算利息,以月息2%计算至全部本息结清为止,欠条日期落款为2021年4月20日。然而,还款日期届满后,被告刘某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柯某某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柯某某的合法权益,原告柯某某拟运用法律武器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不受侵害。
[案件证据]
1.2021年4月20日,被告刘某向原告柯某某出具《借条》1份,期望证明被告刘某向原告柯某某借款15万元,并承诺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的事实。欠条内容约定:被告刘某借原告柯某某的借款150000元自借款之日2020年8月14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直至归还完毕本息为止;欠条同时约定被告刘某应限期于2021年4月27日全部归还完毕本息,到期若未结清本息,继续按未结清本息计算利息,以月息2%计算至全部本息结清为止,欠条日期落款为2021年4月20日,署名为被告借款人刘某,附有刘某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整个借条为被告刘某手写,在所有书写的关键点有刘某的捺印。
2.原告柯某某向被告刘某转账记录5份,期望证明原告柯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刘某转账15.6万元的事实。转账记录共计5份,分别为2020年8月14日16:16:55时通过原告柯某某尾号为4582的招商银行卡向被告刘某转账50000元,2020年8月15日16:01:22时通过原告柯某某尾号为4582的招商银行卡向被告刘某转账50000元,2020年9月22日13:51:13时通过原告柯某某尾号为8859的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向被告刘某转账29000元,2020年9月22日14:05:27时通过原告柯某某的花呗向被告刘某转账9000元,2020年10月04日23:20:42时通过原告柯某某尾号为7105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向被告刘某转账20000元,以上转账均有各自的订单号。转账金额合计为15.8万。
3.原告柯某某和被告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期望证明被告刘某多次向原告柯某某承诺偿还借款的事实。微信聊天截图显示被告刘某的微信昵称为“CD国际刘某”,原告柯某某与被告刘某于2021年6月8日的聊天记录截屏显示:原告柯某某向被告刘某催要借款,被告刘某回应:“别催了,这两天给你支付宝”。原告柯某某与被告刘某于2021年7月20日的聊天记录截屏显示:原告柯某某又向被告刘某催要借款,被告刘某承诺2021年8月5日预售做完还款。原告柯某某与被告刘某于2021年11月2日的聊天记录截屏显示:原告柯某某又向被告刘某催要借款以还信用卡,被告刘某承诺于2021年11月4日给想办法。原告柯某某与被告刘某于2021年11月19日的聊天记录截屏显示:被告刘某失信,原告柯某某又向被告刘某催要借款,被告刘某承诺2021年11月20日一定转钱给原告柯某某,但2021年11月20日16:20分被告刘某仍然没有兑现诺言,又推辞到另外一个微信转账。
[诉讼请求]
原告柯某某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 150000元及利息36000元,合计186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变更第一项诉请为: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为36000元,2021年8月14日以后的利息,以借款1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计算至所有借款还完毕之日为止)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4日,债务人刘某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15万元,一直未归还,于是于2021年4月20日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还。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诉请。经询,双方同意就原告的诉讼请求协商解决。
[代理思路]
本案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2020年8月14日,被告刘某因自身资金周转需要,从原告柯某某处借走人民币15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刘某一直未向原告柯某某归还,在原告柯某某的多次催要下,被告刘某于2021年4月20日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还款日期届满后,被告刘某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柯某某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柯某某的合法权益,原告柯某某拟运用法律武器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不受侵害。
民间借贷合同非要式合同,一般为自然人之间因合法的资金周转需要而借贷自有的富裕资金,并不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只需要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已经发生并完成,借贷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有被告刘某亲笔书写的《借条》1份,转账记录5份,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屏5页。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已经宣告成立,并且已届还款期,而被告刘某以各种借口拖延还款。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刘某理应及时归还原告柯某某的借款本金和逾期还款利息。
[裁判结果]
原告:柯某某,女,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草场坡长安壹栋二单元0312。
被告:刘某,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王府井百货超级袋鼠。
原告柯某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被告刘某的代理律师当庭提交了原告柯某某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证据目录,包含2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为《投资合同》,期望证明原告柯某某出资的15万元用于投资初心瑜伽馆(大力猴健身),系投资款而非借款;第二组证据为初心瑜伽馆工商信息和大力猴健身工商信息,期望证明原告柯某某出资后已经取得公司发起人股东资格及股权,不符合撤资或清算的条件。经过庭审原、被告双方陈述诉请、举证、质证和一审辩论,被告刘某的代理人出具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柯某某将资金投入公司进行投资的事实,名为投资合同,实为借款合同。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向原告柯某某偿还款项130000元。支付方式: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剩余款项50000元。
二、被告刘某如若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则应按照15万元的金额向原告柯某某支付,且剩余款项加速到期,原告柯某某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计201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被告刘某于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柯某某。
四、双方再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刘某理应及时归还原告柯某某的借款本金和逾期还款利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经过诉讼、通过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结案,对原、被告双方都是善莫大焉,原告作出适当让步、可以尽快获得借款本金,被告可以通过原告适当的让步获得一定利益,同时也能尽快案结事了,减少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