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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重要性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2-04-20    文字:【】【】【
摘要:调解的重要性 一起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代理律师】臧树华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仲萍香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编写律师】仲萍香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简

调解的重要性

                                    一起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代理律师】臧树华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仲萍香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编写律师】仲萍香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8日4时30分左右,刘某驾驶的中集牌重型自卸货车在西部大道与创业大道交叉路口,与陈某甲驾驶的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原因:刘某夜间驾驶车辆,车辆前部增加拖挂钩座,长度与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尺寸不符,未在慢速车道行驶,载物超过核定的载重量,行经交叉路口未减速,未按照信号灯通行,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陈某甲夜间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且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陈某甲负次要责任。

刘某驾驶的货车车辆所有人是西安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保险公司)投保了物流安全责任险。陈某甲驾驶车辆所有人是弋某,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弋某在此次事故中受伤最为严重,直至2021年11月份仍未醒来。

三位事故死者家属在事故后即与运输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运输公司分别向三位死者家属赔偿80万到100万不等。2021年12月中旬,三位死者家属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甲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事故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

【诉讼请求】

三位死者中,死者陈某乙父母健在,均1968年出生,现年54岁,有一儿一女,儿子2011年出生,现年11岁,女儿2009年出生,现年14岁。陈某乙妻子、父母、子女均为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27208元、丧葬费1305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4878元、精神抚慰金15000,以上共计3101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死者庞某父亲已去世,母亲1949年生人,现年73岁,两个儿子,大儿子2002年生,现年20岁,小儿子2006年生,现年16岁。庞某妻子、母亲、两个儿子,均为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27208元、丧葬费1305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2012元、精神抚慰金15000,以上共计2872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死者王某母亲已去世,直系亲属仅有其父亲,其父亲1964年生人,现年58岁,作为原告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27208元、丧葬费13058元、精神抚慰金15000,以上共计2552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代理思路】

距开庭不足一个礼拜时,陈某甲联系到代理律师,告知案件情况,双方办理委托手续,律师对案件材料仔细审阅后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案件做了庭前准备。

一、申请追加平安保险公司、运输公司、永安保险公司、永诚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代理律师审阅三个案件起诉状后发现,三个案件原告均仅仅起诉了陈某甲个人,而未起诉陈某甲驾驶的吉利美日小型轿车所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亦未起诉刘某驾驶的中集牌重型货车的车辆所有人运输公司及该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物流安全责任险的保险公司。

于是,代理律师立刻着手起草了追加被告申请书,并在开庭前两天提交法院,要求追加平安保险公司、运输公司、永安保险公司及永诚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理由是:1、平安保险公司作为陈某甲驾驶的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人,商业险保单中包括了车上人员责任险,4座,每座10万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根据该规定,平安公司应先行赔偿,陈强飞只赔偿不足部分。2、运输公司是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刘某驾驶的货车车辆所有人,刘某系运输公司员工,因而运输公司应与陈某甲对原告共同赔偿。虽然运输公司已与原告达成和解赔偿,但是仍需通过本案确认运输公司与陈某甲的赔偿比例。如果运输公司未达到依法确认的赔偿比例,应继续赔偿;如果超过依法确认的赔偿比例,则应减轻陈某甲的赔偿责任。3、永安保险公司承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永诚保险公司承保了物流安全责任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运输公司的和解赔偿是否包括了两保险公司依法应赔偿的数额,也关系到陈某甲的赔偿数额。

在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时,经与法官长时间深度沟通交流,法官仅仅同意追加平安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不同意追加运输公司与永安保险公司、永诚保险公司。理由是运输公司与三案原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赔偿比例及赔偿金额与运输公司及货车保险公司不再有关系。

二、准备对三案原告所列的赔偿明细质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明细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人身损害案件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等,都会涉及到最核心的争议,即赔付金额,因此对赔付金额是多是少,是原被告在庭审中争论最激烈的。

在本次三个案件中,三案原告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诉请金额均是相同的,仅仅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差异。我方从三个方面准备质证:

1、赔偿标准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规定:“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该意见的施行意味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按照同命同价赔偿。

就本案来讲,该意见规定加重了陈某甲的赔偿责任,因为三位死者均为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某村居民,均为农村居民,若按照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则将每个案件将会降低三分之二的赔偿金额。

2、赔偿比例

三案件原告在计算陈某甲的赔偿金额时,均按照30%赔付比例计算,而本案中陈某甲对事故发生过错不大,且车辆超载是因车主弋某想多挣路费(弋某收取乘车人每人20元的乘车费)造成,因此,对于陈某甲的赔付比例按照30%计算过高,我方意见是按照20%计算较为妥当。若按照20%赔付比例计算,则三案赔付金额分别为20万、19万、17万左右。

3、赔偿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陈某甲赔偿顺序应在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后。

【调解结案】

三个案件经过庭前充分准备及庭审中的来回多次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方案为:平安保险公司在投保限额范围内向三案原告各赔付10万元,陈某甲向死者陈某乙、庞某家属各赔付5万元,向王某家属赔付4万元,赔付期限是2023年3月15日前。

三个案件最终圆满调解结案。调解结果对于我方代理的被告陈某甲来说最大地减少了损失,合计减少赔偿金额达到74%。委托人对此十分满意。

【编者体会】

本案编写人全程参与办理,对案件办理中的细节了解较为清楚,就办理本案的体会作出如下总结:

1、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施行同命同价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均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按照同命同价赔偿

上述律师代理思路中已详细阐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自2019年12月1日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试行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了确保陕西省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陕西省高院制定的试行规定。

2021年9月2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该意见将试点案件类型范围扩大至陕西省全省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案件。规定:“一、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二、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意见的施行意味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等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均将按照同命同价赔偿。

2、调解在案件办理中有时显得十分重要

就本案来讲,如果按照30%的赔付比例标准,根据陕西省高院《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规定计算,陈某甲的赔偿金额基本与原告诉请相同,如果本案坚持不调解,则三个案件总赔偿金额或将会在84万左右,除去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陈某甲赔偿金额仍在50万左右,这对于陈某甲来说是不可承受的。

经过多次锲而不舍的来回调解最终陈某甲三个案件总计赔付金额是14万,且赔付时间是一年内,降低赔偿金额达到74%,不论从时间还是从金额上,都可以说调解的非常成功。本案也充分的体现了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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