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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臧树华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其伯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写人】仲萍香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经人介绍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区参加“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该组织是一个以“习近平一号工程--打造京津冀,建设雄安”为旗号,采取拉人头入伙发展下线,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晋升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的传销组织。该组织采取“五级三阶制”的模式,“五级”是指 A、B、C1、 C2、C3五个级别,“三阶”是指每一级下边有三个下级,且一人可身兼数个级别。该组织分为多个“家庭”,一个“家庭”有9个A、3个B、1个C1,加入者缴纳人民币49800元之后成为该组织的发展层,并进入一个家庭。在该家庭共同发展够27个发展层后,整体晋升,C1升为C2、B升为C1、A升为B、发展层升为A,成为A的再次分家,组成新的家庭。C2下面有三个家庭,只要一个家庭升级,C2就可升为C3,以此类推再次升级,C3就可出局。
2016年该传销组织开始在燕郊地区发展,大约在2018年7月份,转到高碑店市新发地幸福城小区发展。王某2016年经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2017年底,因惧怕国家对违法传销行为打击力度的威力,退出该组织。
2020年8月高碑店市公安局以诈骗罪拘留王某,9月被批准逮捕。11月,高碑店市公安局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后高碑店市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组织罪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
1、王某是否做到C3级别,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检察院证明被告人王某做到C3的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人员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根据该规定,应结合返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进行认定,而这部分事实尚未查实,辩护律师提出对王某收款银行账户是否有收取C3的返利记录,对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应进行查明。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王某是否做到C3,没有查证属实,没有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2、王某没有达到“情节严重”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
本案传销组织的发展方式是:从高到低分C3、C2、C1、B岗、A岗和发展层。发展层要是达到27人,整体晋升。王某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的级别是C1满盘,C2刚上去、发展层空盘状态,没有收取C2级别对应的返利。王某发展下线人数是:C1若满盘,整个C1盘包含1个C1,3个B岗,9个A岗,27个发展层,共计1+3+9+27=40人,当C1满盘即发展层达到27人时,整体晋升,C1晋升到C2,B岗晋升到C1,A岗晋升到B岗,发展层晋升到A岗,整体晋升后,该盘发展层是空盘无人的状态,而每个层级的人员只是层级发生了变动,初晋升时,整盘人数仍是40人。而王某正是C1满盘后刚晋升到C2,所以其实际下线人数是40人。
根据该规定,王某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量刑情节。
3、检察院量刑建议过重,同案犯其他被告人判刑标准应予参考
本案检察院量刑建议五年有期徒刑,该传销组织其他犯罪人在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较轻,但是在传销组织中的级别、获利较王某情节严重。所以检察院量刑建议过重,应参考同案其他犯罪人的量刑标准。
4、王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以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没有任何不良记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向办案机关供述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全部概况、自己参与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全部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另其家庭情况特殊,王某已离婚,有一儿子随其生活,儿子上高中,因该事已从河北转学到西安,目前无人照看,离不开王某的照顾。
综上,辩护律师的量刑建议是两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
判处王某四年有期徒刑。
【编者体会】
1、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区别
本案最初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可见两个罪之间具有很大的相似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下简称《意见》),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据以上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行为过程上有以下几个特征: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2、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3、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在组织结构上有以下几个要件:1、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2、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三十人以上;3、层级在三级以上。
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两罪在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在客观行为方式上存在很大区别。侵犯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2、区分诈骗罪和诈骗犯罪
诈骗犯罪即诈骗性质的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诈骗性质的犯罪包括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等多种犯罪形式,每一种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侵害的客体、客观行为都有所区别,所以诈骗犯罪和诈骗罪是两个概念,不能简单的将诈骗犯罪和诈骗罪等同,两者之间应当明确区分。
本案中,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诈骗罪的理由是,依据《意见》第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案件中有部分特征类似传销,两罪一般都会采用一定的欺骗手段,都属于一种广义上的诈骗犯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采取编造、偷换国家领导人讲话概念、歪曲国家政策,虚构、投资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从参与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认定为诈骗罪。
公安机关将诈骗罪和诈骗犯罪混淆,理由是:第一,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既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又构成集资诈骗罪,应该以集资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却是诈骗罪,其指控诈骗罪没有法律依据。第二,公安机关指控犯罪的理由中,将诈骗犯罪和诈骗罪混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都属于诈骗犯罪,公安机关直接因为本案符合诈骗犯罪的形式就定性为诈骗罪是不准确的,也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