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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能生育,能否起诉离婚?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2-05-17    文字:【】【】【
摘要:办案律师:吴帅,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编写律师:王亭,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基本案情】 2017 年3月,宋某与拓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

办案律师:吴帅,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编写律师:王亭,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宋某与拓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婚前拓某一直隐瞒自己不能生育的事实,2020年6月,在宋某强烈要求下,带拓某去医院检查,经诊断为1、拓某先天性左肾缺失;2、输精管梗阻。随后宋某带拓某去做进一步检查,医生称被告系先天性不育,不能治愈。宋某以拓某没有生育能力,且多次辱骂、殴打宋某,对宋某施加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2020年6月,宋某与拓某分居,并委托我所吴帅律师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程序】

第一次起诉离婚:2020年8月24日,宋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向法院提出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宋某、拓某离婚;2、请求依法分割共同存款1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认为:原告宋某诉请要求离婚,但并未提交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次起诉离婚:2021年3月29日,宋某第二次起诉离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宋某、拓某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认为:原告宋某起诉与被告拓某离婚,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宋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次起诉离婚:2022年2月28日,宋某第三次起诉离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宋某、拓某离婚;2、请求依法分割共同存款1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过审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调解离婚。

法律分析】

一、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有哪些

在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情侣在结婚前都会进行婚检,并且婚检与否对结婚登记也没有任何程序及实质的影响。有的人在谈恋爱期间就会如实告知,但如果一方刻意隐瞒,另一方直到婚后才知道,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两种情形分别为重大疾病胁迫,但《民法典》对“重大疾病”的范围未作具体规定,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判断呢?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结合《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规定。根据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疾病。这些疾病分别是怎么规定的呢?查阅相关资料,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据此,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人结婚存在一定风险,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明知自己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都应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应当在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至于其他重大疾病,例如本案中男方不能生育的疾病并没有被明确规定为重大疾病,还需要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认定。

二、法律如何规定生育权?

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是所有伴侣和个人能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一方生育权利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三、一方能否以另一方不能生育为由主张离婚?

如上所述,生育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且许多男女缔结婚姻关系都有繁衍后代的目的,但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一方不能生育。那么一方不能生育,另一方能否主张起诉离婚?关于此问题现行《民法典》并未规定,参考19891213日公布但现已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此司法解释所限定的范围为“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及“难以治愈”的情况,由此可知,过去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不能生育”能够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查阅法院以往案例总结,对于夫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的情况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因生理缺陷而无法进行夫妻正常的性生活,一种是因生理缺陷能过夫妻性生活但不能生育子女。根据现有的法律,对于后一种情况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在审理夫妻一方或双方生理缺陷不能生育的离婚案件,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应单纯以不能生育而作为离婚的理由。”结合本案,宋某第一次起诉离婚,但并未提交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故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宋某第二次起诉离婚,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宋某第三次起诉离婚,与拓某达成离婚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由此可知,一方不能生育只是法官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一个因素,但并非决定因素。一方以另一方不能生育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并不会就此认定做出离婚判决,而是综合考虑感情、生活、性生活、夫妻感情现状等作出判决。

四、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既然一方不能生育不属于准予离婚的情形,那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上述几种情况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详细来说,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2)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种类似于重婚的违法行为,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宽恕原谅的,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虐待和遗弃等违法行为,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侵害了受害者的人身及财产权利,经法院调解,受害者不予宽恕原谅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使用此情形必须满足条件:(1)有分居满两年的事实,一般指分居处于持续状态。(2)分居的原因必须感情不和,而不能是其他原因。(3)必须是诉讼离婚,而不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不以分居两年为条件。(4)必须经调解无效。以上几种情况就是民法典时代法律明文规定的准予离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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