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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二次分割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2-08-25    文字:【】【】【
摘要:【办案律师】 王明涛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编写律师】 王 亭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基本案情】 2015 年 7 月,原告田某与被告刘甲经人介绍认识, 2015 年 12 月 8 日

【办案律师】王明涛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编写律师】  亭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基本案情】

20157月,原告田某与被告刘甲经人介绍认识,2015128日,被告刘某父母刘乙、边某为其举办了婚礼,2016514日,生一子刘丙,201674日,原告田某与被告刘甲登记结婚。2020914日,原告田某与被告刘甲在灞桥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刘丙由原告田某抚养。

2017年灞桥区北舍村拆迁安置。根据拆迁政策,原告不要房屋安置,选择按人头一次性拆迁安置补偿金427900元,二原告货币拆迁安置补偿金共计855800元。该款项已经支付到被告刘甲名下。被告向原告隐瞒该款项情况,至今也未给原告。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各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二原告为追回该笔款项,现诉诸法律。

本案原告:田某、刘丙。

本案被告:刘甲、刘乙、边某。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三被告返还二原告拆迁安置补偿金8558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田某的困境】

田某已经和被告刘某离婚,儿子刘丙由田某抚养,母子二人生活压力大,需要该笔拆迁安置补偿金来保障生活稳定。原告催要时,被告刘甲无赖声称自己已将拆迁安置金用来购车、装修房屋等事项全部花费,经田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只能诉诸法律。

【案件争议焦点】

1、为何在第一次离婚时对该笔拆迁款没有作出分割?

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离婚,并主张对夫妻财产分割,后来双方调解离婚。在庭审中,原告主张分割该笔拆迁安置补偿款,当时被告刘甲答辩称此款已经被自己买车、做生意还债花费完了,不存在了。法律规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主张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看得见、实际存在的财产,所有在离婚时拒不承认或者隐匿的财产,对方一旦发现,可另行起诉。由于当时原告只知道该笔款项都打到了户主刘甲名下,但无法提供被告刘甲的个人帐户,故法官当时无法对该笔款项作出分割。即原告田某虽然第一次和被告刘甲离婚了,但存在有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这可以称得上是不完整的离婚,为后续留下了隐患。

2、此笔拆迁款的性质是什么?

代理律师在接受案件委托后,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此笔款项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依法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如上所述,此笔拆迁安置补偿款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此次起诉的目的就是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代理律师认为此笔款项不同于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此安置补偿款是按人头发放,有着强烈的个人属性,应当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双方共同共有的基础就是夫妻关系,并且双方此前对此补偿款的分割时间并没有作出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当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因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现在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即共有基础丧失,原告索要该笔款项是理所应当的索要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理应得到法律支持。代理律师明确并解决了争议焦点,整个案件的代理思路就确定如下。

【代理思路】

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代理律师结合被告答辩及证据情况,确定了本案是由原告田某与被告刘甲婚姻关系结束时分割共有物的纠纷,分割的对象是依法获得的拆迁安置补偿金,遂提出了如下代理观点:

一、原告田某与被告刘甲已经离婚,故二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返还其按人头所得的拆迁安置补偿金。

原告田某与被告刘甲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刘乙、边某系被告刘甲父母。2017年双方所在村组进行拆迁,被告刘乙以户主身份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根据拆迁协议,刘甲户不要房屋安置,选择按人头安置,且该款项已经全部支付到刘甲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此款项是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得到的,故此款项属于被告共同共有财产,即家庭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原被告双方已经离婚即共有的基础丧失,而原告作为家庭成员,现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刘甲支付其领取的拆迁安置补偿金总金额中属于原告二人的份额总计855800元,原告的此项请求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二、关于被告刘甲辩称用拆迁款购车及装修房屋的花费的问题的意见。

被告刘甲答辩称,原告田某和被告刘甲自己的拆迁安置补偿金均在自己手里,但是其已将拆迁安置补偿金用来购车、装修房屋等事项全部花费。原告及代理律师对被告刘甲全部花费的观点不予认可,被告刘甲关于上述这些款项的花费情况,其依法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关于拆迁款购买的路虎车一辆,被告刘甲声称买此车花费40余万元,但只提供了34万的购车发票,原告及代理律师结合该车的市场定价,后原告自认该车当时购买价格为41万元;此外,关于房屋装修费一事,被告刘甲声称给原告支付了8万余元的装修费,但对此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原告自认被告当时确实给了原告2万元装修费,所以关于房屋装修费,原告只承认2万元,故代理律师认为法院在分割被告刘甲户共有财产纠纷时,应将41万元车款及装修款2万元应由原告田某与被告刘甲共同分摊,合计21.5万元,扣除后剩余的款项212900元被告刘甲应返还给原告田某。

三、被告刘甲作为原告刘丙的法定监护人,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原告刘丙的合法财产。

被告刘甲系原告刘丙父亲,为其法定监护人。被告刘甲承认其领取了原告刘丙的拆迁安置补偿金,但其已将该款项用于还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被告刘甲非为被监护人刘丙的利益,擅自处分儿子的合法财产,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原告田某和被告刘甲现已离婚,原告刘乙随田某生活,为了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告刘甲应当将刘丙的拆迁安置补偿金返还给田某。

【判决结果】

一、被告刘甲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田某、刘丙的拆迁安置补偿款630800元。

二、驳回原告田某、刘丙的其余诉讼请求。

【编者体会】

律师在诉讼离婚中的作用越发重要: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包容,“离婚”这个词再也不是羞于出口。我国现在离婚率逐年升高,国家为了控制过高的离婚率也采取了必要措施。例如2021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规定了协议离婚时六个月的“离婚冷静期”,以此来延长离婚过程以及减少不必要的离婚。因为双方协议离婚的时间延长,所以不少决定要离婚的夫妻选择了诉讼离婚。

一个完整的离婚包括了三个部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结束、夫妻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归属。现在社会经济发展,楼市飞涨,家庭的经济储蓄也比过去深厚了不少。一个家庭财产的分割,动辄就是几十万、上百万至千万的分割,此时律师费与所分家产相比九牛一毛。个人对家庭的投入都是巨大的,当夫妻感情难以为继时,我们能要的补偿只是希望能获得与自己投入相对应的财产分割,律师的作用举足轻重。如上面案例所述,田某第一次离婚时主张分割该笔款项,没有律师的介入提供法律服务,自己也不能提供对方个人帐户,所以法官依法未予分割,所以即使离婚了,但是巨额的财产未分割,为后面第二次起诉埋下伏笔。当“离婚”不再像过去那样负面时,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在离婚时找代理律师为自己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因为我国有关婚姻法律规定数量较少,况且婚姻家事关系没有一个定型的模版,所以法官在离婚诉讼中自由裁量权较大,这时律师的介入不仅能让当事人给法官留下一个好的印象还能提供更为充分细致有针对性的证据,最大程度让让法官相信当事人所讲,判当事人所想。

婚姻既不是爱情的坟墓,也不是坚固的堡垒。当夫妻感情走到离婚地步,你要依靠的从来都不是对方仅有的同情心,而是法律和自己的选择。选择专业律师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能帮助你在一段失败的婚姻中尽可能挽回的多一点,让离婚更有“性价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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