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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骑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2-09-19    文字:【】【】【
摘要:案件代理律师: 欧文军,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佳楠,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编写人: 常佳楠,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劳动者法律意识的

案件代理律师:欧文军,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佳楠,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编写人:常佳楠,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日渐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据人社部统计,全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63.1万件,涉及劳动者285.8万人,涉案金额576.3亿元。可谓数量庞大。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之一,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基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合理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利益,有效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构建科学、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职责和使命。据统计,近3年来,全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审收案数量每年超过40万件,且呈逐年递增态势。这些案件的处理,既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用人单位发展,又涉及我国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成果的落实。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份,刘某自备电动车等工具以兼职骑手的身份在陕西宁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宇物流公司)开始跑单,工作时间由其自行决定。2020年3月31日,刘某以宁宇物流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由,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2年7月27日经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陕西宁宇物流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委托我所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刘某对该判决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宁宇物流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应诉。

【争议焦点】

1、刘某是否与宁宇物流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法律分析】

一、刘某是宁宇物流雇佣的兼职外卖骑手,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一)刘某系答辩人公司雇佣的兼职跑单骑手,其劳务费由其跑单数量决定,工作时间也由其自行决定,且交通工具自备。

2019年6月,刘某经过边家村站点的站长招聘,由其自行下载及注册蜂鸟团队版app后即以宁宇物流公司兼职骑手身份开始跑单,劳务费按照其跑单量以9元/单结算。刘某跑单的交通工具由其自行提供,工作时间即其上线接单时间也是自行决定。

(二)被答辩人作为兼职骑手其与宁宇物流公司的全职骑手存在众多的不同点。

1、作为宁宇物流公司的全职骑手必须与答辩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公司关于出勤率规定,不定时的进行业务培训;薪资标准采取底薪加提成形式(迟到将会扣除其一定的工资)等。

2、作为类似刘某一样的兼职骑手其入职相对简单,只需自行在手机上下载注册骑手app,自备电动车、服装、保温箱等交通工具和设施,即可接单。劳务费支付方式采取按单计费,不存在工资底薪,不存在迟到扣费。其工作时间自由,可自行选择上下线接单时间,接单与否;地点也不固定,平台仅通过APP选择距商铺较近的骑手进行派单。骑手可以拒单,除送餐时间外可自由安排其时间等。

(三)刘某与宁与物流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定制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1、刘某在宁宇物流公司进行跑单时宁宇物流公司边家村站点的站长已经告知其关于全职骑手与兼职骑手的区别及兼职骑手按单结算的事实,刘某在知晓该事实后明确其只做兼职骑手,因此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2、刘某作为答辩人公司的兼职骑手,不受答辩人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其获得的劳务费也是按照每月提供劳务数量进行计算,由此可以明确,刘某与宁宇物流之间完全不具备劳动关系所特有的“人格从属性”及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刘某入职及离职相对简单,入职只要下载骑手APP跑单即可,若其不再跑单且注销骑手APP就视为其离职。故,其与宁宇物流之间不具备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的劳动关系职业特征。

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本案一审认定刘某与宁宇物流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办案心得】

本次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要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第一,如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第二,劳动工具、原材料是否由用人单位提供;第三,劳动者是否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的、稳定的劳务等因素综合认定双方之间受否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我们以后在办理同类案件时,需要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我们就可以本案件为例,从多个角度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具有有偿性、组织性、从属性三个方面的特征。刘某的工作内容为完成宁宇物流公司外卖订单配送,但其无需到宁宇物流公司办公场所上下班,无需在线进行考勤打卡,具体的工作任务系在自己的手机上通过相应的应用程序进行接单,其在接单平台的登录时间不影响其业绩考核和收入,报酬完全根据送单数量确定,刘进用以完成配送的主要工具也是其自行提供,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宁宇公司与刘进之间存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征,也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在办理本案时,我为本案起草代理词。代理词是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在法庭辩论环节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以此为基础所形成的诉讼文书。律师要想尽快让法官了解及接受自己的观点,就必须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要了如指掌,因此,起草一份对本案事实、证据、观点作全面客观阐述的详实文件,无疑会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本案中刘某要求宁宇物流为其补交社保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应当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及对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刘进要求宁宇物流为其补交社保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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