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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案例分析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2-12-23    文字:【】【】【
摘要:代理律师:王焕青,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李 磊,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撰稿人:李磊 【基本案情】 原告西安某信息安全公司诉称,2018年3月与陕西轻易商务公司签订《

代理律师:王焕青,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李  磊,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撰稿人:李磊

【基本案情】

原告西安某信息安全公司诉称,2018年3月与陕西轻易商务公司签订《P2P网贷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服务合同》(下称“合同”),合同标的额80000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即24000元。项目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即56000元”。西安某信息安全公司按进度以及合同要求完成相关服务,且于2018年5月23日向甲方交付了项目标的物,双方进行了项目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一直未付技术服务费。2020年11月25日,西安某信息安全公司将陕西轻易商务公司诉至法院。我所为被告陕西轻易商务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诉讼请求】

一、请求陕西轻易商务公司向其支付合同项下技术服务费80000元。

二、以LPR为标准,向其支付自2018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利息。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代理思路】

一、陕西轻易商务公司与西安某信息安全公司于2018年3月份签订的《P2P网贷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向西安市公安局办理三级等保认证。因为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办理P2P网贷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时所必须的材料,并不是西安某信息安全公司与陕西轻易商务公司用于办理前述业务所实际履行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该《P2P网贷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服务合同》系双方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与陕西轻易商务公司具有合同关系的是保定某科技公司。本案实质是陕西轻易商务公司与保定某科技公司签订了《网站认证服务合同》,后因保定某科技公司没有相应的能力以及资质进行P2P网贷三级等保安全测评服务。保定某科技公司遂转委托给了北京某科技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嗣后,北京某科技公司,基于其自身原因再一次转委托给了西安某信息安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成立后,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结合关系也就是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对合同相对人形成了当然的法律约束力,但是对合同之外的其他人不具有约束力,这便是合同相对性。

 

【争议焦点】

一、《P2P网贷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服务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二、本案被告是否适格?

【判决结果】

原告西安某信息安全公司根据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交了《P2P网贷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服务合同》、放弃仲裁条款协议书、项目验收单等证据,被告陕西轻易商务公司围绕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网站认证服务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8)冀0602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民终2227号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信息系统安全登记保护合作协议、西安仲裁委开庭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案件事实。碑林区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最终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西安某信息安全公司支付合同欠款56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1年2月19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西安某信息安全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由北京某科技公司承担。

【律师分析】

一、2018年1月,陕西轻易商务公司与保定某科技公司签订了《网站认证服务合同》,合同总标的额为195000元,合同签订之日,陕西轻易商务公司向保定某科技公司支付了预付款125000元,剩余款项70000元于陕西轻易商务公司取得信息安全三级等保测评认证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因此保定某科技公司才是与陕西轻易商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即保定某科技公司才有权依据《网站服务认证合同》要求陕西轻易商务公司向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二、陕西轻易商务公司与保定某科技公司签订的《网站认证服务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委托合同,即保定某科技公司代理陕西轻易商务公司进行P2P网贷三级等保测评认证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以及第九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基于委托关系的特殊性,即委托人陕西轻易商务公司相信受托人保定某科技公司具有办理P2P三级等保测评认证的能力以及相应资质才委托保定某科技公司。所以保定某科技公司应当用其公司资质亲自为陕西轻易商务公司办理P2P三级等保资质认证业务。本案中,首先,经陕西轻易商务公司调查,以及保定某科技公司反馈的信息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综合表明,保定某科技公司不具备履行《网站认证服务合同》的能力以及资质。其次,委托人陕西轻易商务公司并没有授予受托人保定某科技公司转委托的权利,嗣后,保定某科技公司转委托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办理P2P网贷三级等保测评业务并没经过陕西轻易商务公司的同意。所以保定某科技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致使陕西轻易商务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陕西轻易商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保定某科技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民法理论,合同关系的本质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因此合同又称之为契约。相对性是指合同对缔结合约的当事人之间,基于信赖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形成一种特别的结合关系。这种结合关系对合同当事人具有如同法律一样的约束力,但是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合同又称之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相对性有两层含义,第一、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第二、除了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他人均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但是凡有原则,必有例外,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表见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权人代位权、买卖不破租赁等情形中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例外规定。

二、基于保证交易安全和鼓励交易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把控较为严格。除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外,基于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因为表意人和相对人均欠缺意思表示的效果意思,根据无意思表示则无法律行为的原则。基于虚假意思表示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

三、关于涉及合同的民事诉讼中,在确定诉讼请求以及答辩意见之前,首要固定的便是是否为缔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第一、如果不是缔结合同的一方,则不是相关案件的适格当事人。所以,首先、应当尽早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关的材料或者与对方沟通解决,以避免诉累。其次、不要对对方产生关于案涉事实实质性的交流信息,尤其是可能被认定为加入债务或者转移债务的相关意思表示。

第二、如果是缔结合同的一方,则首先要确定相对方主张的事实以及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并基于相应的事实和依据,充分发掘抗辩事由以及抗辩权,以便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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