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
【承办律师】吴帅、张晓勇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撰文律师】高圆圆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全某(女方)与张某(男方)经人介绍于X年X月X日结婚,婚后育有两女,大女儿名叫张A、小女儿名叫张B。2018年全某与张某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和,导致家庭矛盾增加,全某一气之下向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全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张A及张B由原告全某抚养,被告张某向原告全某按月支付抚养费XX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受理该案后,对原告全某及被告张某依法组织调解。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2018年4月19日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陕XX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全某与张某于二零一八年年四月十九日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张A由其父亲张某抚养,婚生女张B由其母亲全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三、张某一次性向全某支付购房款XX万元;四、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双方调解离婚后,因张某工作在外地,无法很好的照料其女张A,故与其前妻全某协商大女儿张A由前妻全某抚养,其每月向前妻全某支付抚养费1000元,后全某认为抚养费不足,故要求张某将抚养费上涨至1400元。2021年全某以张某未向其支付大女儿张A抚养费以及补课费为由向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张某向大女儿张A支付抚养费3.7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371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同业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1月6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计算为3275.68元),本息共计40375.6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张某辩称:“自己一直按期支付抚养费,只有寒暑假时候大女儿张A跟随自己生活,由自己直接抚养,故未支付此期间的抚养费。另外补课费系全某自愿行为,与张某无关。”一审法院在组织双方调解后无果,开庭后判决。
【一审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某向原告张A支付抚养费7820元及补课费2413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承担抚养费7820元及补课费24138元,共计31958元。张某不服判决,委托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帅、张晓勇代理该案二审阶段。经律师充分调研分析,全面掌握案情后,提出全新代理方案,成功让二审法院改判,为张某挽回了损失。
【终审判决结果】
一、撤销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2021)陕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张A其余诉讼请求。
二、变更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2021)陕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张某向其大女儿张A支付抚养费6300元。
三、驳回张A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书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00元(张A已预交),由张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张某已预交),由张A承担50元,张某承担50元。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
【案件相关法律】
1、抚养费纠纷中,应当以被抚养人(子女)名义来提起诉讼还是以抚养人/法定代理人(父母)名义来提起诉讼?具体到本案中,全某(张A母亲)与张某(张A父亲)协商,其女儿张A由母亲全某直接抚养,父亲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那么在父母双方因抚养费产生纠纷后,应该以法定代理人全某的名义起诉张某,还是以婚生女张A的名义起诉张某?
应当以被抚养人(即婚生子张A)的名义提起诉讼,不能直接以母亲全某(张A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名义提起诉讼。抚养费一般指抚养子女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用等),因此,权利主体为被扶养人,在诉讼中,被扶养人(即子女)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但实践中因为被扶养人一般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单独行使民事权利,其民事权利由作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来代为行使,故在实践中往往需要法定代理人以被扶养人的名义提起诉讼,父或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代为主张相关民事权利。
参考法条:
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抚养费如何确定?
抚养费数额确定问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3、抚养费给付起止时间?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从判决离婚后,父母一方实际直接抚养子女起算至子女18周岁时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4、法院生效文书判决确定抚养费后,抚养人是否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院判决抚养费后,存在下列情形的,被抚养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增加抚养费。(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办案体会】
本案中一审法院将抚养费认定为32138元(其中包括生活费7820元及补课费24318元)。在一审中因为被告张某不懂法律知识,坚信自己只要说明情况,法官就会判决自己胜诉。仅仅将自己给对方转账记录从手机上翻出来给法官看了一下,未作为正式证据提交。另外,张某未能够充分说理,抗辩原告主张的补课费不成立,因此一审败诉。本案承办律师在掌握全部案情后,了解到张某基本每月按月支付了张A生活费,仅仅是寒暑假期间因张A与自己共同生活,故未向张A支付生活费。其次,承办律师发现全某(张A母亲,其法定代理人)在一审主张补课费时提供的证据不足。在总结张某败诉原因,发现一审证据存在重大漏洞,承办律师为张某重新提供代理思路。采取新的诉讼策略,充分调查取证,在二审提交了新证据(张某支付抚养费的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聊条记录等)后增加了上诉理由。我们认为全某一审提交的微信转款记录及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张A补课事实的存在。一般证明补课应当提供与补习机构签订的补习协议、转款记录、发票,以及补习机构的资质证明等等,但全某仅仅提供了与他人的转款记录及聊天记录,未提供上述证据,因此不能证明补课事实客观存在。二审法院针对律师提交的证据及抗辩理由重点展开调查,最后二审法院认为我方(张某)未支付抚养费为6300元,张A(法定代理人为全某)主张补课费24318元仅提交了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但未提交补习机构相关营业执照、培训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参加的补习科目,无法印证张A上补课班所产生补课费的真实性,且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对补课费存疑,故二审法院对张A主张的补课费24318元不予认定。二审胜诉的主要原因就是律师可以根据客观情况具体分析案情,从而采取不同的应变策略。在此,希望各位引以为戒,不要自己认为案件简单就不请律师为自己维权。孙子兵法云:“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让不懂法律知识的人去打官司,就像让其去战场对战一无所知的敌人,那样获胜的几率非常渺茫。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这样才是最省时省力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