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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年民间借贷案的证据收集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01-09    文字:【】【】【
摘要:【 承办律师 】臧树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 撰文律师 】屈瑞新,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案情简介 】 2010年9月27日,张某民、张某飞父子因承包工程需要向任某借款五

承办律师】臧树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撰文律师】屈瑞新,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27日,张某民、张某飞父子因承包工程需要向任某借款五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中约定:借款本金5万元,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此后任某多次要求该父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为承诺还款,二人于2014年5月1日为任某第二次出具借条并收回第一次借条,借条中将上述本息之和计做新的本金,为92500元,并同样约定了2分月息。2017年5月1日,二人以上述相同的方式结算了2014年的借条为任某出具新借条,借条中约定:本金159100元,月息降至1分五。后原告多次索要钱款,张某飞于2020年1月21日、2021年2月10日还款共计4万元,张某民于2020年7月15日还款1万元,二被告拒不支付其余费用。万般无奈任某求助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8180.82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欠付的利息65925.32元;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2年9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一、被告张某民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9589元(截止2022年9月23日),并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10%计付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焦点1.真实的借款时间如何认定?

因借款时间久远,原告在起诉时仅提供了2017年借条原件、二被告还款凭证、利息计算清单以及受法律保护的本金计算清单。

庭审中,被告对案件基本事实不予认可并辩称:真实的借款时间为2016年5月1日,2017年的借条是被告在没有还清2016年5万元借款的情况下,再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被告为表示借款诚意,提前书写借条交给原告,但原告鉴于被告未能偿还1年前的债务,又举新债,出于对被告偿还能力的怀疑,该笔借款没有实际履行,原告更没有转账凭证予以佐证159100元借款的事实。庭审后,经原告不断回忆,查找补充了以下证据:2010年9月27日、2014年4月24日原告日历笔记,2010年9月27日原告工商银行取款凭证、原被告微信聊天截图。最终法院认可了原告提交的证据,并认定真实的借款时间为2010年,借款本金为5万元。

焦点2.借款利息如何确定?

原告称2010年9月27日至2017年4月29日月利率为2%,2017年5月1日之后月利率为1.5%。被告称借款双方未约定利率。

原告庭后补充证据2010年9月27日日历笔记写道:‘张某借5万元,交张,张的儿子打的条子’;2014年4月24日日历笔记写道:‘让张某重新打借条,本人复写,一式两份;让张某换借条,利息到5月1日,42500+5万=92500’;2017年5月1日借条:本金159100元,月息1.5。原告用以上证据进行如下推论:2014年5月1日原、被告双方打的新借条,产生利息42500元;2014年新的借款本金为92500元,2010.10月-2014年.4月借款利率:当时双方约定利息从10月16日计算,至2014年4月30日共42.5个月,每月利息:42500÷42.5=1000元,月利率为0.02;2014.4月-2017.4月借款利率:该期间共36个月,期间利息159100-92500=66600元,每月利息:66600÷36=1850,月利率:1850÷92500=0.02。

一审法院对原告上述推论未予以认可,并酌定原、被告借款年息为10%。对此,原告上诉,本案等待二审最终判决

【法律分析】

1.本案应适用那一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20年12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的借款时间发生在2010年,故可适用2015年6月23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法律对复利保护有何限制?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2014年、2017年两次重新出具的借条涉及复利计算,复利在民间也被称为利滚利,提到利滚利多数人最常想到的是高利贷、暴力催收等词,但这种想法实际上是片面的,因为合法的利滚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复利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能保护债权人的预期利益,也能遏制部分债务人不诚信之风气。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2010年、2014年借条均约定月息2%,年利率为24%,未超过上述法律规定对年利率24%的限制。故2017年借条约定本金159100元符合该款规定,但该条第二款:“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2010年9月27日至2017年4月30日,共2378天,利息为:本金50000×24%÷365×2378=781080.83元,故受法律保护的本金应为128180.82元。

3.推论证据能否得到采信

可以。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办案难度在于原告仅持有2017年借条原件这一直接证据,以及2010年9月27日、2014年4月24日日记笔记这两项间接证据,未提供2010年、2014年借条原件或复印件,加大了对初次借款时间、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证明难度。原告代理人以上述证据进行推论,恰好能得到了初次借款时间为2010年,借款月利率为2%的结论,原被告之间约定利息这一事实具有高度概然性,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理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约定了2%的月利率。

【编者心得】

民间借贷纠纷是笔者在实习阶段遇到的第一个案子,在跟随指导老师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总结了以下同案办理思路。

一、要求当事人书写案件具体经过或做好笔录,以便全面了解案情、规避职业风险。民间借贷纠纷因操作性、普遍性强,往往成为虚假诉讼及其他犯罪最佳选择。做好案件笔录对我们全面了解案情具有非凡作用,一方面可以提示我们从哪几个方面把握案件事实,另一方面经过当事人核对,可以确保我们所做的代理意见均是基于当事人的陈述,从而避免职业风险。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故律师应从以下几点仔细询问当事人:1. 借款人之间的关系;2. 借款原因/用途;3.款项来源、资金流向;4. 借款的时间、地点、方式、是否出具债权凭证(借条)等;5. 债务人有无还款;6.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有无其他经济往来;7.出借方资金情况、收入情况,有无能力出借款项。

三、在办案过程中,律师应当重视对原始证据的收集,尤其是对书证的收集,这对法官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当事人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本不足以使法官采信借款时间发生在2010年。庭后,律师对任某多番询问后才发现本案还有更重要的原始证据即原被告微信聊天截图、2010年借款和2014年、2017年两次更换借条时原告日历笔记以及初次借款原告取款记录,以上证据才使法官最终认定初次借款时间为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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