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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合同法律分析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02-08    文字:【】【】【
摘要:案件代理律师:王德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佳楠,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编写人:常佳楠,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案情简介 路某经人介绍与被告李某认识,

案件代理律师:王德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佳楠,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编写人:常佳楠,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案情简介

路某经人介绍与被告李某认识,李某与路某协商称其有一辆本田CRV汽车(登记在其亲属即被告胡某名下)可以出售。2021年8月23日,原告鹿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李某以68000元的价格将一辆本田CRV汽车出卖给路某。已预付购车定金34000元,车款余款34000元。该车辆转让协议约定,甲方(李某)保证车辆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非抢盗及无经济纠纷,无任何交通肇事及逃逸事件等,保证此车能正常过户,并积极协助乙方(路某)进行顺利过户,过户费由乙方负责。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有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车价款20%的违约金,即13600元(68000×20%=13600)。过户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在一个星期内提供车辆产权证,甲方保证在一个星期内提供车辆产权证,甲方保证车辆手续齐全,正常过户。该车辆转让协议签订后,路某于2021年8月23日按照被告李某的指示通过微信向被告李小某转账34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向李小某转账10000元。被告李小某将该车辆的行驶证、胡某的身份证交付给路某用于办理过户。但是在办理过户过程中发现该车辆在银行有抵押贷款,未结清贷款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后原告发现被告李某出卖给路某的本田CRV汽车在2018年10月20日前发生过交通事故,并于2018年10月20日在4S店进行过维修,属于事故车辆。路某购买取得该车辆后,于2021年9月10日在龍翔汽修厂花费6000元对该车进行喷漆、美容、修复后计划转售他人。2021年9月19日原告将该车辆出卖给延安一名叫刘某的人,由于被告车辆手续无法过户问题,造成原告无法将该车辆出卖给刘某,原告与刘某协商解除买卖关系,并给刘某赔偿6000元的违约金。因被告李某隐瞒本田CRV汽车产权处于抵押状态的重要事实,导致签订二手车转让协议所出卖的车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路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与被告协商一致决定解除该二手车转让协议。路某与李某一致决定解除该二手车转让协议,但是李某均无力退还原告支付的购车定金、购车款及违约金。2021年9月18日,被告李某与路某经结算,协商一致决定由被告李某支付路某60000元后了结此事,被告李某给路某出具了60000元的债权凭证,并将该本田CRV汽车留置于路某处,被告李某承诺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清偿,李某清偿该60000元后将该车辆取回。被告李某给原告出具债权凭证的同时将该本田CRV汽车留置路某处,路某多次电话、微信、短信联系李某,通知其尽快取走该陕本田CRV汽车,但是李某始终未予取回该车辆。

二、案件法律分析

一、原告路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且路某已经履行合同义务。

(一)路某与李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021年8月23日,原告路某与被告李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被告李某以68000元的价格将本田CRV汽车出卖给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路某、李某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路某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

(二)路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李某未按照约定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同时隐瞒该车是事故车辆的事实,构成违约

1、路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和尾款,李某未按照约定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该协议约定:甲方(李某)保证车辆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非抢盗及无经济纠纷,无任何交通肇事及逃逸事件等,保证此车能正常过户,并积极协助乙方(路某)进行顺利过户,过户费由乙方负责;过户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在一个星期内提供车辆产权证,甲方保证车辆手续齐全,正常过户;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生效,需共同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车价20%的违约金,该车过户完毕后,此协议自行作废。该协议签订后,路某于2021年8月23日按照被告李某的指示通过微信向李小某转账34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向李小某转账10000元,被告李小某将该车辆的行驶证、胡某的身份证交付给路某用于办理过户,但是路某在办理过户过程中发现该车辆在银行有抵押贷款,未结清贷款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路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李某支付定金和购车款,李某向原告隐瞒该车在银行有抵押贷款的事实,导致车辆无法过户,构成违约。

2、协议中李某保证该车辆无交通肇事事件,实际上李某隐瞒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应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约定李某保证该车辆无交通肇事事件,但是经4S店汽车保养维修记录单显示,陕AQ760Z的本田CRV汽车在2018年10月20日前发生过交通事故,并于2018年10月20日在4S店进行过维修,属于事故车辆,李某隐瞒这一事实,并向路某保证该车辆无交通肇事事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李某车辆手续无法过户,导致路某对第三人构成违约,遭受经济损失

路某与李某签订协议后,路某将该车辆又出卖给第三人即刘某,由于被告车辆无法过户问题,导致路某无法将该车辆出卖给刘某,对刘某构成违约,路某与刘某协商解除买卖关系,并给刘某赔偿6000元的违约金。因此,被告李某的违约行为,致使路某对第三人构成违约,遭受6000元的经济损失。

二、路某与李某荣协商解除买卖合同,要求李某退还定金、购车款、违约金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借条

(一)李某应向路某支付定金、购车款、违约金及给路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63600元

路某于2021年8月23日按照被告李某的指示通过微信向李小某转账34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向李小某转账10000元;协议约定,违约的一方应付的违约金为购车全款的20%即13600元,因李某车辆无法过户问题,导致路某对第三人构成违约,给路某造成6000元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路某应向李某支付定金、购车款、违约金及给路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63600元。

(二)路某与被告李某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合同,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就涉案车辆设立质押

1、路某与被告李某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路某与李某一致决定解除该二手车转让协议,但是李某均无力退还路某支付的购车定金、购车款、违约金及给路某造成的经济损失。2021年9月18日,被告李某与路某经结算,协商一致决定路某不再要求李某支付63600元,由李某向路某支付60000元并向路某出具60000元的债权凭证。

2、李某出具的借条具有将涉案车辆质押的意思表示

李某出具的借条载明:“由于卖给路某12年本田车辆手续问题,不能正常过户,现借路某60000元整(陆万元整)暂时将该车寄放抵押路某处,2021年10月30日前还完这笔钱,再将车辆开回。”虽然双方签写借条时载明的是,将本田CRV汽车抵押,但双方并未办理抵押手续,且李某将该车辆及行驶证、钥匙均交给了被路某,即转移了担保物的占有,并没有按照有关抵押的法律规定未转移担保物的占有,同时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其成立生效是以交付担保物为条件,李某出具的借条系与路某协商的结果,意思表示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29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因此,原告与被告李某已就该车辆设立质权。

3、车辆质押期间,路某尽到妥善保管车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32条:“质权人具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车辆质押期间,路某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妥善安置车辆,期间未曾使用车辆,且路某多次电话、微信、短信联系三被告,通知其尽快取走该本田CRV汽车,但是李某始终未予取回该车辆。虽然汽车为损耗品,但是在质押期间,路某未曾使用过车辆,因此涉案车辆不存在贬值损失,路某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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