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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执行案件的几个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03-08    文字:【】【】【
摘要:【办案律师】 马晓宇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 磊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写律师】 焦敏杰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简要】 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及案外

【办案律师】 马晓宇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  磊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写律师】 焦敏杰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简要】

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及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向张某支付了定金,张某却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该买卖合同解除后,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王某所付定金。张某已向王某返还定金25000元,剩余175000元。一审法院判决:1.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返还剩余定金175000元;2.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支付律师费14000元。经王某多次催要,张某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故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对张某的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科技六路4号1幢11334室房屋一套。本案经历了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张某同意协商后王某撤回申请,张某拒绝配合后王某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程序。经王某的配合以及王某的代理律师与执行法官多次进行沟通,最终执行法院依王某申请,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事项】

1.强制执行(2020)陕0113民初16789号民事判决书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立即支付定金175000元、律师费14000元。

2.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3.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的相关费用。

裁定结果】

申请执行人王某以尝试和被执行人张某协商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暂缓对查封的房产进行处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恢复执行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对(2020)陕0113民初1678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恢复执行裁定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1幢房屋,以448700元起拍,保证金为89000元,增加幅度为4400元。

【几个问题】

一、本案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法院裁判: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其他文书: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本案系对生效民事判决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强制执行,王某可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第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雁塔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关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如何确定?

1.申请执行人王某提供财产线索。即张某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4号1幢房屋一套。

2.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张某除名下一套房屋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后,申请执行人能否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可以重新申请执行。如果申请人在撤回执行申请时,没有明确放弃实体权利,则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法院应当立案执行。本案因张某同意协商,王某向法院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但最终协商未果。本案未超过2年申请执行时效。因此,雁塔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王某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关联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院可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债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后雁塔区人民法院对张某的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查封了张某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的房屋一套。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

五、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可采取何种执行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且法院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一般情况下,应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

关联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采取拍卖的方式,如何确定拟拍卖财产的处置参考价?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的方式。

1.当事人议价: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法院通知或组织各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处置财产参考价。

2.定向询价:人民法院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如税务、住建等具有国家公信力的机关。定向询价必须满足两个前提,第一,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第二,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

3.网络询价:人民法院向名单库中所有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询价,目前有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

4.委托评估:指人民法院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或者专业评估人员,在遵循相关标准和程序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特定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方式。

法院拟拍卖财产前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就上述四种方式选择一种,并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选择结果。双方当事人逾期未选择、选择不一致或选择的方式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执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选择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

本案关于被执行人张某房屋的拍卖,王某书面申请对案涉房屋进行网络询价,被执行人张某无异议。雁塔法院对案涉房产进行网络询价,处置参考价为人民币448700元,并将网络询价报告送达王某及张某,异议期满,双方均未对询价报告提出异议,雁塔法院作出裁定,拍卖案涉房屋。

关联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心得体会】

对于代理律师来说,相比诉讼案件,执行案件更加繁琐,周期更长。民事诉讼法虽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法院应在6个月内执行。但是执行中可能会遇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最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即使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需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当律师接手一个执行案件时,首先需要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并且反复翻阅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包括当事人诉讼阶段有无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起诉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也许在哪个材料中就可以找到遗漏的财产线索。同时还需要借助网络渠道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比如百度查询被执行人信息,企查查或者天眼查APP查询企业涉诉信息、经营状况、股东信息等,阿里京东法拍、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等查询被执行人有无财产拍卖的信息,全国市场监督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动产融资统一征信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动产信息、各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无房产信息。

此外,找到财产线索也不能轻易就去向法院申请执行,需要调整策略,因为被执行人可能会有很多的债务人,所以要保证我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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