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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臧树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敏杰,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撰文律师】屈瑞新,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8日,刘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西部大道与创业大道交叉路口时,适逢陈某驾驶的小轿车沿西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左转弯,两车相撞至小轿车上人员死伤惨重。
2021年8月20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大队就该起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驾驶的货车,车辆所有人为西安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经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物流安全责任险。陈某驾驶的小轿车,车辆所有人为弋某,在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据悉,陈某与弋某为朋友,事故发生前,弋某驾驶证处于实习期,为挣取每人20元的车费,弋某组织同事搭乘其车,并让陈某帮忙驾驶车辆。
事故发生后轿车驾驶员陈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出院后陈某找到律师,后在律师协助下将刘某、西安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平安、永安、永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97711.2元、护理费6433.8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48000元、后续医疗费16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331.52元、交通费3553.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202330.4元。2、永安、永城、平安保险公司在各投保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西安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付。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1、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陈某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5039.84元;
2、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陈某21100元。
3、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西安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179625.55元;
4、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西安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23806.39元。
【争议焦点及法律分析】
焦点1、本案肇事司机刘某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哪种责任?
应承担责任。刘某为西安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员工,驾驶公司所有车辆在完成工作途中遭遇车祸,造成4死2伤重大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基建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刘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刘某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刘某作为西安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其行为是履行职务时的犯罪行为。陈某可以直接向西安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主张赔偿,西安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赔偿陈某损失后可向肇事司机刘某追偿。
焦点2、陈某可主张哪些赔偿项目,应如何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可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具体计算时可依据陕西省高院发布的交通案件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本案,陈某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主张医药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主张误工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主张护理费、根据原告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主张交通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主张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焦点3、西安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平安、永安、永城保险公司赔偿顺位如何分配?
保险公司赔偿在前,侵权行为人赔偿在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货车在永安、永城两家保险公司投保、轿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故赔偿顺序应为永安、永城→西安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平安→陈某/弋某。
焦点4、本案中轿车所有人即乘客弋某应否承担责任
应当承担。弋某作为陈某驾驶的小轿车车辆所有人为挣钱,组织同事搭乘自己的小轿车,因其驾驶证处于实习期故让朋友陈某帮忙驾驶车辆,陈某亦支付了乘车费,弋某对本次事故具有一定过错。《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的主要原因是超载,而超载责任人是车辆所有人弋某,弋某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一定责任,但承担责任比例应以最终法院判决为准。
【编后语】
交通事故纠纷中的民事赔偿是律师办案中最常遇到的,律师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时首先应考虑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有无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于办理交通事故纠纷至关重要,这是当事人承担责任比例以及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根据陕西省高院发布的交通案件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主次责任时,责任比例为2/8或3/7,但这并不能当然认为法院就只能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责任比例划分,法院可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在判决中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其次律师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如当事人病例、医药费缴费单、医嘱、伤残鉴定、三期鉴定、工资流水等,这些证据是当事人申请各项赔偿的证明,尤为重要,上述证据,律师尽可能存留复印件,不要帮当事人保存原件,如果必要保存原件应列收单,避免原件丢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最后律师在掌握各项费用计算标准时应当严谨、细心计算各项数据,反复核对,避免出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