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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吴帅,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撰文律师】高圆圆,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校对人】吴帅,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夏某某(劳动者)入职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用人单位),并在设计部门任职设计师(精装设计岗),岗位工资约XX元/月。夏某某自入职之日至2021年近十余年间工作兢兢业业。但在2021年11月,用人单位欲解除与夏某某的劳动关系,通过其单位设计部总监李某某找夏某某谈话,告知夏某某公司后期要取消精装设计岗位,要求夏某某离职,并询问夏某某有什么想法和要求。夏某某当时说考虑一下,未明确答复。2021年12月初,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冯某某再次找夏某某谈话,欲再次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夏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夏某某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称公司无此先例,只同意给夏某某两个月基本工资,夏某某拒绝接受该方案。用人单位称如果不接受上述方案,以后只给夏某某发基本工资,不会再给申请人安排工作任务。2021年12月中旬,监察审计部经理孙某再次约谈夏某某,要求夏某某主动离职,并表示其可以向公司申请争取为夏某某补偿三个月工资加年终奖约四万元人民币。夏某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近十年,按照法律规定有将近十万元的经济补偿金,三个月工资加年终奖的条件申请人无法接受。协商无果后,用人单位采取关停夏某某工作的泛微账户e-mobile(公司统称“OA”),导致夏某某一个月左右无法在该软件上正常办公和打卡,2022年2月,用人单位又关停夏某某的办公电脑。在夏某某多次要求后,用人单位恢复了“OA账户”及电脑的正常使用。用人单位为逼迫夏某某主动离职,又采取扣发夏某某年终奖、扣发2021年预留绩效工资,从12月份工资开始用人单位仅向夏某某发放基本工资等方式变相逼迫夏某某离职。
万般无奈下,夏某某只得求助律师,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仲裁结果】
一、夏某某与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双方劳动关系于X年X月X日解除。
二、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向夏某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XX元。
三、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为夏某某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自本调解书生效履行之日起,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及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只发基本工资、扣发预留绩效工资、拒绝安排工作任务、关停劳动者办公软件等,是否违法?
违法。用人单位只发基本工资、扣发预留绩效工资,实际上系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拒绝安排工作任务、关停劳动者办公软件等方式故意刁难劳动者,对劳动者正常工作制造障碍,实际上为拒绝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行为,系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只发基本工资、扣发预留绩效工资、拒绝安排工作任务、关停劳动者办公软件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本案中,用人单位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只给夏某某发放基本工资、扣发预留绩效工资等均属于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关停劳动者办公软件及电脑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劳动者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二,用人单位降低工资、扣发工资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欠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即劳动者可以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扣发的工资。结合到本案,夏某某可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扣发的工资,扣发的预留绩效工资等。
第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者可以在解除劳动动关系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合到本案,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即未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未缴纳社保、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即可),劳动者夏某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夏某某在单位工作9年7个月,其可以向单位主张10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该工资是指夏某某离职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
【办案体会】
在办理夏某某与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最重要的是制定完整周密的诉讼方案。在最初的法律咨询阶段,经过反复深入的与夏某某沟通,初步分析确定了本案提起仲裁申请的证据远远不够充分。因此,在本案这一特殊情况下,承办律师为本案量身打造诉讼方案,采取最有利于当事人夏某某的诉讼策略。首先,积极引导夏某某调查取证并巩固证据,为提起本案仲裁打下坚实的基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正因为证据证明下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因此不论在何种类型的案件里,证据都是必不可少的。其次,在掌握证据的基础上,善于运用证据,审查证据的来源、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充分利用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用于证明待证事实。最后,深入分析案情及所属法律关系,明确诉求,最大化的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与委托人之间建立起信任关系,是案件办理成功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