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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案例分析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4-23    文字:【】【】【
摘要:【 承办律师 】臧树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 撰文律师 】屈瑞新,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案情简介 】 中国 XX 公司系铜川市某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 2021 年 9 月 20 日

承办律师】臧树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撰文律师】屈瑞新,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中国XX公司系铜川市某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2021920日,中国XX公司与榆林XX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某水利工程的大坝上下游坝坡砌护工程分包给乙方、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5日内向甲方交纳合同额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办理清算时全额或部分返还;甲方从每月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三个月滚动返还”。2021921日,榆林XX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上下游坝坡砌护工程全部分包给了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第十二条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约定:“结算款支付额以扣除劳务管理费后的数额为基准”。202258日,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与陕西XX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上下游坝坡砌护工程中的坡面精修、土工布铺设、联锁块的吊装和铺设分包给陕西XX劳务有限公司。陕西XX劳务有限公司组织农民工依约完成施工。20229月,工程验收合格。2022919日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单,确认欠付陕西XX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270524元。此后,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在支付10万元劳务费后,不予偿还其余劳务费。陕西XX劳务有限公司委托我所代其诉讼。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榆林XX工程有限公司、赵某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0524元。

2、判决被告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榆林XX工程有限公司、赵某向原告支付自20229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170524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2344日为3359.32元)。

3、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欠付榆林XX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含预扣质量保证金)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4、本案律师费由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赵某承担。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1、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2、榆林XX工程有限公司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3、中国XX公司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4、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与陕西XX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只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但未约定利息计算方式,陕西XX劳务有限公司应如何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5、本案律师费应否由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赵某承担?

【法律分析】

1、赵某应承担还款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是涉案工程施工期间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唯一的股东,拒不按承诺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明细及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明细,仅提供的中国XX公司付款数额以及付工人工资手写统计,没有原始收、付款凭证支持,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财产,因此,赵某应当对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2、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借用榆林XX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从中国XX公司承包了上下游坝坡砌护工程,榆林XX工程有限公司允许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借用资质,应承担还款责任。理由:第一,榆林XX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明确约定:结算款支付额以扣除劳务管理费后的数额为基准。榆林XX工程有限公司从中国XX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部分管理费后再支付给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榆林XX工程有限公司以收取管理费获利,这符合挂靠关系的管理模式。第二,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微信中承认挂靠榆林XX工程有限公司,明确知晓榆林XX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XX公司的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承认该保证金是自己交纳的。以上足以证明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与榆林XX工程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根据该规定,榆林XX工程有限公司允许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借用资质存在过错,应对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债务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3、中国XX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中国XX公司根据与榆林XX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扣留了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国XX公司代理人当庭承认还未向榆林XX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农名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而该两笔费用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国XX公司应在欠付榆林XX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范围内对陕西XX劳务有限公司直接承担付款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因此,陕西XX劳务有限公司可主张2022920日至被告实际支付至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劳务费利息。

5、律师费一般由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承担,但是纠纷双方若对律师费承担主体有明确约定,则根据约定承担。本案,陕西XX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因此,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赵某应承担本案律师费。

调解结果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在多方共同努力下,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终向陕西XX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18万元,202396日法院出具调解书,现已结案。

心得体会

1、起诉不遗漏被告。本案因有劳务合同、结算单等证据,因此只判决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势在必得,但该公司资金状况有问题,所以只判决该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并非我们想要的结果。在指导老师的提示下,我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公司法》,找到中国XX公司、榆林XX工程有限公司、赵某做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法律依据。因此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及后期胜诉后能够执行到位,起诉时不要遗漏被告。在我们看来,案件胜诉并能执行到位才是真正的胜利。

2、关于本案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本案2023410日立案, 202396日结案,原告顺利拿回劳务费,调解结案省了二审、执行阶段的烦恼。相比判决结案,调解结案是诉讼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经过法院确认的调解书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调解结案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诉累以及法院审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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