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29-87810562
高品质智能化法律服务定制平台
搜索
最新案例
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5-20    文字:【】【】【
摘要:【 承办律师 】臧树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仲萍香,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 撰文律师 】屈瑞新,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2019 年4月10日,杨XX与蔡XX签订

承办律师】臧树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仲萍香,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撰文律师】屈瑞新,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0日,杨XX与蔡XX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杨XX将自己的装载机出租给蔡XX,用于礼泉县XX项目工程。每月租金16000元,装载机进场后确认进场日期。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该合同首页承租方为打印的陕西XX公司,但未加盖该公司公章,而合同最后一页落款处承租人为蔡XX签字。杨XX如约交付装载机给蔡XX使用,2019年11月11日,杨XX和王X对上述机械租赁费进行结算,双方确认总租金为112000元,此后,呼X委托陕西XX公司向杨XX支付了部分租赁费,现仍欠租赁费45200元。2021年9月6日,杨XX将陕西XX公司起诉至法院。陕西XX公司委托我所代为应诉。

【诉讼请求】

1、被告陕西XX公司向原告杨XX支付机械租赁费452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陕西XX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一、由被告呼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XX支付租赁费45200元。二、驳回杨XX对陕西XX公司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呼X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1、呼X应否作为本案被告?

2、蔡XX与王X行为是否代表陕西XX公司?

3、陕西XX公司应否承担付款责任?

【法律分析】

1、呼X应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

2018年12月20日,陕西XX公司与呼X签订《挂靠协议书》,约定:乙方以甲方名义进行招投标,乙方独立完成工程施工;甲方中标后协助乙方成立项目部,乙方主持组建项目经理部,负责项目部人员的日常管理;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工程的全部债权债务。证明:陕西XX公司与呼X系挂靠关系,呼某是礼泉县XX项目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呼某是该项目部的组建人、管理人和实际控制人;呼X独立承担该工程全部债权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由于本案案涉项目承包人为呼X,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案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因此呼X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被告。

2、蔡XX与杨XX签订租赁合同,王X与杨XX进行租金结算,该二人均不是代表陕西XX公司的职务行为。

2019年4月1日,陕西XX公司与蔡XX签订《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在乙方处购买围挡用于礼泉县XX工程,总价款35万元。2020年12月28日,受呼X委托,陕西XX公司将35万元围挡费支付给了蔡XX。因此蔡XX是涉案工程围挡供应商,并非陕西XX公司员工,陕西XX公司不是《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2019年4月1日,陕西XX公司与王X签订《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在乙方处购买石子、粉煤灰用于礼泉县XX工程,总价款100万元,2020年12月28日,受呼X委托,陕西XX公司将100万元货款支付给了王X。因此王X是涉案工程石子、粉煤灰供应商,并非陕西XX公司员工。陕西XX公司不是涉案《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的结算人。

综上所述,蔡XX与王X均不是陕西XX公司员工,无权代表陕西XX公司。

3、陕西XX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陕西XX公司对杨XX的付款系受托行为,虽然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全部汇入陕西XX公司账户,但每笔对外付款均由呼X出具书面委托后陕西XX公司才支付。陕西XX公司受呼X委托在2019年12月11日、2020年1月22日、2020年12月10日三次向杨XX共支付9万元机械费租赁费,每次均有呼X的书面委托书,写道:“本人呼X兹委托陕西XX公司现将礼泉县XX项目工程款转入杨XX账户,并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全部承担。”可见,陕西XX公司向杨XX付款,是受呼X书面委托。不能证明陕西XX公司与杨XX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证明陕西XX公司对涉案租赁合同进行了追认。因此陕西XX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蔡XX是本案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机械设备的承租人,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故蔡XX应承担付款责任。另,陕西XX公司与呼X挂靠协议约定:“乙方独立完成工程施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工程项目的全部债权、债务”,因此呼X是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故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1、租赁合同纠纷哪些地方法院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租赁行为引发的纠纷,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因此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本案是否过诉讼时效?

本案诉讼过程中,还存在着诉讼时效争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案2019年11月11日,杨XX和王X对设备租赁费进行结算,因此诉讼时效从此日起向后延续三年至2022年11月10日止,杨XX于2021年9月6日起诉至法院,因此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3、本案原告能否要求呼X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此,原告杨XX可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呼X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心得体会】

通过参与代理本案诉讼过程。感到:在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注意审查合同主体,我们的当事人是否为合同相对方、适格的被告。考量案件是否遗漏被告,若有遗漏应当追加。

挂靠在建设工程中属于被禁止的行为。《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因此若有资质的企业允许他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被挂靠人可能会承担罚款、降低资质,甚至是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与别的主体签订合同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核实合同相对方身份信息,以确认对方主体资格,本案中,杨XX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该注意到承租人名称在合同首页与尾页的不一致,杨XX没有进一步核实蔡XX是否有代表陕西XX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是导致本案纠纷产生的一大因素。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合同相对方为个人的应当保留其身份证件。为公司的,对方若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则应审查公司给对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防对方无权代理问题。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3-2020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029-87810562 地址:西安市南稍门大话南门壹中心1609室 陕ICP备15007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