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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8-07    文字:【】【】【
摘要:【办案律师 】陆继锋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 振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编写律师】 许 振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2018 年5月30日,原告崔某某与二被告

【办案律师】陆继锋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  振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编写律师】许  振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30日,原告崔某某与二被告杨某某、金某某签订《借款保证协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4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叁年,从2018年5月30日至2021年5月29日,借款利息为月息2%,按月付息。2021年11月30日,签订《商品房抵押借款协议》,确定二被告仍欠出借人崔某某200万元整,双方约定延长借款期限,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止,期限共二年。杨某某同意将其位于西安市三桥新街一处房产抵押给出借人崔某某,后因为房管局不对个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原因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无果,原告崔某某遂委托我所律师陆继锋、实习律师许振将被告杨某某、金某某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378794.52元,合计2378794.52元(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3月12日);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1、2018年5月30日签订《借款保证协议》约定月息2分是否有效?

2、2021年5月29日《借款保证协议》期限届满后,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下,二被告是否要承担逾期利息?

3、2021年11月30日签订《商品房抵押借款协议》是否可以主张利息?

【法律分析】

1、2018年5月30日签订《借款保证协议》约定月息2分应当认定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故,《借款保证协议》约定的月息2分,自2018年5月30至2020年8月19日部分有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29日的利息应当按照起诉时,即2024年3月的LPR的4倍计算。

2、二被告要承担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借款保证协议》虽然未约定逾期利息,但是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告崔某某可以主张按照借期利率请求二被告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由于约定的借期利率超出了本案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只能按照起诉时LPR的4倍主张逾期利息。

3、2021年11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抵押借款协议》不可以主张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且没有约定利息,故,原告不能主张利息。

【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1、本案中未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影响抵押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不动产进行抵押,双方因房管局不对个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原因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本条规定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

2、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不动产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抵押权人崔某某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3、抵押权人是否可以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抵押登记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抵押登记义务,如果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原告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提醒】

民间借贷在生产、生活中涉及到方方面面,是日常工作、生活交往中最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也就是因为适用性较广,故发生纠纷的机率也非常高,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争议较大,很多时候因为出借人或借款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无法获得有效法律支持,现就罗列几种容易出现诉讼不利的情节:

1、借贷的款项来源不合法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这是保证借贷合法性的根本,不言而喻违法所得是不能用于借贷的。

2、借贷的行为、目的不合法

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或出借人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3、必要的借贷依据欠缺

所谓必要的借贷依据就是我们民间常用的如借条、借款合同、欠条、微信聊天、短信记录、银行打款凭证等相关证明借款行为发生的载体,这是认定基本法律关系的核心材料,很重要!

4、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和逾期利息要约不明确,或约定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5、诉讼管辖地约定不明

根据根据2020年12月2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个条款其实是很人性的,其这个条款影射出借人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也可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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