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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律师】陆继锋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 振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编写律师】许 振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8日,原告岐山XX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汉颂·天福文化生态康养社区项目1号北地块木方、模板建筑材料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岐山XX商贸有限公司将货物运送到1号北地块现场,西安XX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货后分期支付货款,按实际进场量进行结算,正负零后结算进场量的30%,主体封顶结算进场量的40%,剩余进场量的30%在主体结构工程封顶之日起3个月内结算支付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价值5615999.00元的木方、模板等送至被告西安XX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地点,而被告西安XX集团有限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付款。
2021年1月,被告西安XX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原告与被告西安XX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西安XX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继承《汉颂·天福文化生态康养社区项目1号北地块木方、模板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由汉中分公司向原告进行工程结算,合同约定岐山XX商贸有限公司向被告西安XX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汉中分公司见票后付款。开具发票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分文未付。
无奈之下,2023年8月,岐山XX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将西安XX集团有限公司、西安XX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岐山XX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XX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签订的《汉颂·天福文化生态康养社区项目1号北地块木方、模板建筑材料买卖合同》。
二、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于2021年1月签订的《三方协议书》。
三、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615999.00元、逾期付款损失743908.30元,合计6359907.30元(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5615999.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所有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8月14日);
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一、三方协议书是否有效?
二、西安XX集团有限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三、二被告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主体结构封顶后进行结算?
四、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损失?
【法律分析】
一、三方协议合法有效。
《民法典》一百四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三方协议书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存在其他的无效的情形,故三方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西安XX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本案中汉中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民事责任理应由设立机构西安XX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西安XX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三、二被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不成立,主体结构封顶后在进行结算不应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160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511条第四款:当事人就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约定最后一次付款为主体结构封顶后3个月内结算,因该项目于2020年12月停工至今,付款条件难以成就,如果认定债务人不用付款,明显对债权人不公平。本条约定名义上是付款条件,实质上是对付款期限的约定不明,故应适用511条第四款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随时都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二被告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不应得到支持。
四、二被告应当承担逾期损失。
二被告主张根据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在合同签约时,乙方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若因业主资金不到位,甲方不能按约定支付乙方货款时,乙方予以谅解,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业主资金到位情况给付合同价款,在此期间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停止供货,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民法典》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二被告利用了自身的优势地位,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与原告协商该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应当认定为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因此二被告应当承担逾期损失。损失金额原告主张按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18条第四款的规定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判决结果】
一、原告岐山XX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8月28日与被告西安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汉颂·天福文化生态康养社区项目1号北地块木方、模板建筑材料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西安XX集团有限公司、西安XX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岐山XX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57344元及利息(以267751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287983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4日,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岐山XX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1、本案约定的管辖权是否有效?
合同纠纷可以参考以下步骤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当事人之间是否书面约定协议管辖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时达成书面管辖协议,若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或管辖协议的,则应当按照协议管辖提起诉讼。其次,如果当事人之间并未约定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无效,则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处理,即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履行地应先以双方书面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如果双方未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则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本案中合同中有约定如双方出现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属于协议管辖,且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故该约定有效,原告应当向甲方所在地雁塔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者体会】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是日常民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类经济合同,也是最容易引起纠纷的经济合同。本案涉及到买买合同的效力、违约条款的约定效力、违约金等诸多争议。这个案件的背后,我们应注意到一个问题,就是在目前经济环境下,在签订作为垄断行业或者处于优势一方提供的合同时,我们对于对方所提供的合同文本事先可能无从知道,也不可能要求每个合同签订人都是法律专家。所以在签署此类合同时更应当谨慎对待。特别是对于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应当看个清楚,问个明白,尽量避免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一旦发生对合同条款的理解的争议,决不可认为自己当时没有讲清楚,也没有看清楚,现在出现了问题就自认倒霉。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据理力争,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