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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10-11    文字:【】【】【
摘要:【办案律师 】陆继锋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 振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编写律师】 许 振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2022 年3月1日,原告陕西XX实业有限

【办案律师】陆继锋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  振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编写律师】许  振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日,原告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供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所供货物用于太白山XX项目,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采购清单将货物送到被告指定地点。2022年3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对账单,叶某在经办人处签字,该对账单上记载有送货日期、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同金额为248038.35元。该对账单原、被告均未签字盖章。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供货后,被告应当在45日内办理结算并支付货款。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履行付款义务。

2023年8月,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将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48038.35元、逾期付款损失17569.79元,合计265608.14元(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248038.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2022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所有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8月9日)。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法律服务费9000元。

【争议焦点】

1、原、被告签订的《供销合同》是否有效?

2、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3、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

【法律分析】

1、原、被告签订的《供销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上述《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订立《供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缔约合同的能力,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该合同有效。

2、被告应当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供销合同》并没有约定逾期付款损失,根据该解释合同在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下,原告可以主张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3、被告应当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供销合同》第9条中约定: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走起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该条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本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可以要求违约方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律师费。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48038.35 元及自2023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48038.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司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倍计算);

二、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费9000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9元,公告费2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对账单的效力问题。

《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因此,公司人员行为只有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情况下才对公司有效,其签字的后果才应由公司承担。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在本案中,公司对员工叶某授权仅为确认供货数量,叶某在对账上签字属于超出了有关权限,因此该对账单仅仅对货物数量的确认部分对公司发生效力,其他事项在公司未追认的情形下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编写体会】

本案系《购销合同》纠纷,在代理过程中,感到争议较大的是律师费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本案中,陕西XX实业公司提起诉讼的原因,是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绝继续履行《购销合同》的违约行为所致。原告请求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主有两个原因,一是合同守约方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应被视为违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二是合同本身约定明确,权利义务清楚。从本案中可以看到,企业为进一步降低合同风险或维权成本,很多合同会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通过司法程序救济权利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等类似的违约条款,若此合同及违约条款合法有效,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应该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签订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主体要清晰

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对方是个人的,在合同中注明姓名、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方是公司的,合同中应书写营业执照载明的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2.合同内容要明确

合同的标的物描述尽可能详细,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品种、型号、尺寸等;货物的价款要写明,最好同时备注大小写;货物的质量有约定,并同时约定相应的质量异议期;违约的后果要明晰,根据货物需求的急缓程度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3.管辖约定要明晰

尽量在书面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送达地址要确认

司法送达地址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能够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地址,该地址的确认可以让双方产生诉讼活动后不至于影响诉讼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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