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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臧树华律师、焦敏杰律师
【案例编写】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孙珊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巨某于2022年5月12日入职A公司,双方当日便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2日,试用期一个月,月工资5000元,岗位为资料员。2023年2月6日起,巨某工资调整为5500元/月,因双方对上班时间无法达成一致,A公司与巨某2023年11月21日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A公司向巨某出具情况说明写到:巨某于2023年11月30日正式离职,A公司欠付工资共29114元,2023年11月30日发放50%,2024年1月20日前结清剩余50%。因A公司未按约定向巨某支付欠付工资,巨某于2023年12月1日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于2023年12月28日增加仲裁申请,在此情况下,A公司委托我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仲裁请求及仲裁裁决】
巨某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A公司向申请人巨某支付拖欠工资29114元;2、裁决被申请人A公司为申请人巨某补缴2022年5月至2023年11月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3、裁决被申请人A公司向申请人巨某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补偿5500元;4、裁决被申请人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0916元。”
西安市劳动仲裁委裁决: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A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巨某2023年7月至11月工资19114元(因A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已向巨某支付了10000元工资)。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A公司为申请人巨某补缴2022年5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认定为准,企业、个人应缴纳部分分别各自承担)。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A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巨某经济补偿金10130.83元。四、驳回申请人巨某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及法律分析】
一、A公司是否应向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A公司与巨某因上班时间无法达成一致,A公司告知巨某无法遵守调整后的上班时间,就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求巨某工作至2023年11月30日,巨某工作至2023年11月30日后就再未上班。基于此,应认定A公司与巨某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应视双方于2023年11月30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依法应向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130.83元(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
二、巨某要求A公司补缴社保的仲裁请求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可知,巨某要求A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由上述规定可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劳动者应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解决。只有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无法补缴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损失的情形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三、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会有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是对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措施。巨某与A公司于实际用工当日便签订了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并未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并不属于该法条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是说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照常工作,且用人单位也未表示异议,视为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未体现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会有什么惩罚措施。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该规定的理解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从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工作满一年后,双方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不得再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赔偿。同样,该规定也不符合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并未续签的情形。
本案劳动仲裁委认定巨某要求A公司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补偿申请,于法无据。
四、为什么人民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起诉?
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人民法院驳回了A公司起诉。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可知,申请劳动仲裁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如果仲裁裁决每项确定的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本案裁决A公司向巨某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10130.83元、2023年7月至11月工资19114元,并未超过陕西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劳动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本案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起诉并未不妥。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A公司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律师提示】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只有在用人单位未交社保且不能补缴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承担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
(3)要注意劳动仲裁裁决书上是否写明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未写明,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判决是否为终局裁决,才能够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