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
【承办律师】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臧树华律师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屈瑞新律师
【案例编写】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孙 珊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8日,李某驾驶朱某所有的本田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太乙路与东市路口北侧人行横道时,将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刘某撞伤,刘某经急救诊断为:右肩胛骨骨折、骨盆骨折、左胫骨骨折、胸部闭合性损伤。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在路口闯信号灯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毅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道路交通救助基金垫付了4万元,李某仅支付部分医疗费。无奈之下,刘某委托我所进行诉讼。
【诉讼请求及法院判决】
原告刘某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暂定5万元,以鉴定为准)。2、被告朱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赔偿金146911.01元;二、驳回原告刘某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及法律分析】
一、刘某与李某对此次事故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况损害责任比例(试行)》(以下简称《陕西省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规定: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机动车全责,机动车承担100%损害赔偿责任;公安机关认定机动车主责,机动车承担90%损害赔偿责任;公安机关认定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同责,机动车承担60%损害赔偿责任;公安机关认定机动车次责,机动车承担40%损害赔偿责任;公安机关认定机动车无责,分两种情况,在高速公路、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5%,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经交警碑林大队认定,本案原告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依据二人对事故的过错程度,参照上述规定,原告刘某承担60%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承担40%损害赔偿责任。
二、刘某能获得的损害赔偿有哪些?
起诉后,刘某申请法院对其伤残进行鉴定,2024年7月15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刘某伤残等级十级,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后续治疗费约需15000元。
(一)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刘某第一次住院医疗费49176.61元+第二次住院医疗费11140.19元+第三次住院医疗费41335.07元+门诊费用10572.14元=112224.01元。
(二)营养费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陕西省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规定的计算方法为:30元/天×住院天数,病历资料的天数与鉴定意见天数不一致的,以鉴定意见为准。
30元×90天(鉴定意见营养期)=2700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陕西省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100元/天。
100元×44天(住院总天数)=4400元。
(四)后续治疗费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后续治疗费以鉴定意见为准,为15000元。
(五)残疾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023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713元×20年×0.1(十级伤残赔偿系数)=89426元。
(六)误工费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陕西省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规定:无固定收入,且非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以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计算误工费。
2023年陕西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8022元÷365天×180天(误工期)=28613.59元。
(七)护理费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陕西省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规定住院护理费计算标准: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42651元÷365天×90天(护理期)×1(护理人数)=10516.68元。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
《陕西省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规定:“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根据损害后果酌定(十级伤残为5千元计,依次逐级递增,一级伤残,死亡为5万元)。”
即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刘某有一未成年女儿16周岁,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303元×2年(抚养年限)÷2(抚养人人数)×0.1(伤残赔偿系数)=2730.3元。
(十)交通费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刘某实际产生的交通费用为1620元。
(十一)残疾辅助器具费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本案残疾辅助器具费为350元。
以上合计为272580.58元。
三、被告朱某是否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车辆实际驾驶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朱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其是否有过错,但起诉时由于不知其是否有过错,应将李某与朱某列为共同被告。
开庭后得知,2021年10月9日,被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签订《车辆不过户转让协议》,约定朱某向李某转让摩托车一辆,转让款当日便已付清,车辆也已交付,双方约定车辆暂不办理过户,后续如需过户,由双方另行约定;自交车之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和违法活动均与朱某无关;李某应按规定申办该车辆的年审、年检、各种附加证件等手续,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李某应按规定办理车辆保险、并自行承担保险费用;自交车之日起发生的违章、事故和违法活动等,与朱某无关,由李某承担全部责任等内容。
因被告朱某与李某对案涉摩托车的转让交易行为于2021年10月9日已完成,被告朱江对事故发生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李某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在交强险范围内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可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划分责任,由被告李某依法予以赔偿。不属于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事项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综上,刘某最终应获得的赔偿金额:
(1)272580.58元+鉴定费2736元-40000元(交通道路基金垫付医疗费)=235316.58元。
(2)被告李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58992.57元;超出交强险医疗分项限额,承担40%赔偿责任:(235316.58元-158992.5元)×40%=30529.6元。
158992.57元+30529.6元-42611.16元(李某已垫付)=146911.01元。
【其他问题及法律规定】
一、关于道路交通救助基金垫付的医疗费,由谁来承担?
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等五部门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由上述规定可知,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的全部抢救费用。本案李某因未投保交强险,符合道路救助基金垫付医疗费的情形,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4万元有权按责任比例向交通事故责任人即刘某、李某追偿。
二、若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起诉时,能否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该规定,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本身应当被列为被告,但若其已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了赔偿责任且当事人无异议的,不会被列为被告。而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只要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就应将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发生交通事故时处理办法】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特别是有人员伤亡事故,应马上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案,等待交警部门出警,进行现场勘查,并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事故责任。如对损害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可向事故发生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