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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5-08-13    文字:【】【】【
摘要:【承办律师】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臧树华律师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屈瑞新律师 【案例编写】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孙珊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2022 年6月7日,幼儿园(甲方、出让方)

【承办律师】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臧树华律师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屈瑞新律师

【案例编写】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孙珊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7日,幼儿园(甲方、出让方)委托孙某作为代理人,与刘某(乙方、受让方)、B公司(丁方、居间方)签订《幼儿园资产转让定金及居间协议》(以下简称《定金及居间协议》),约定:甲方将幼儿园资产转让给乙方,并将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方,资产转让费210万元;待甲乙双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或其他正式合同后,居间方将收取的20万元定金支付给甲方。”合同末端,幼儿园在甲方处盖章、孙某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刘某在乙方处签字,B公司在居间方处盖章,该合同签订后,刘某向B公司转账20万元。

2022年8月1日,孙某(甲方)与刘某(乙方、受让人)签订《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变更及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变更及补偿协议书》),约定:幼儿园资产不再转让,双方协议一致不变更举办者,甲方负责将该民办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资格变更为乙方;2022年8月1日乙方接管幼儿园,双方进行费用、幼儿园公章、基本账户等的交接,甲方拥有的对该民办非企业的支配权在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完毕后由乙方管理;乙方向甲方支付补偿费210万元,2022年8月1日付168万元(含定金),11月30日前付21万元,甲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方后三日内付21万元;甲方拖延或拒绝办理移交手续视为违约,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补偿费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待双方去相应部门办理完相应变更手续后,本协议履行完毕。

合同签订后,刘某依约向孙某支付168万元,但孙某并未履行主要义务,至今未将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拒不向刘某移交幼儿园基本账户,并将基本账户国家下拨经费全部取走,造成刘某无法享受国家经费、补助;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刘某要求依法解除两份协议,遂委托我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诉讼请求及法院判决】

刘某第一次起诉孙某要求解除两份协议被驳回,理由如下:《定金及居间协议》的甲方为幼儿园,孙某仅系委托代理人,原告主张与孙某解除协议,主体不适格;《变更及补偿协议书》的签订双方虽为孙某与刘某,但双方均对其中的幼儿园公章盖章无法说明,且该协议并无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字,亦涉及到幼儿园权益,不应遗漏幼儿园作为诉讼主体。

刘某第二次起诉,将孙某、幼儿园列为共同被告。孙某收到起诉状后,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刘某支付剩余的补偿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刘某起诉

刘某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变更及补偿协议书》、《定金及居间协议》;2、被告向原告退还补偿费1386000元;3、被告向原告返还办学经费、补助292153.5元;4、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50万元;5、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50万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的幼儿医疗费2800元;7、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刘某办学经费211281.5元。二、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垫付的医疗费2800元。三、驳回原告刘某其余诉讼请求。”

(二)孙某反诉

孙某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法定代表人变更补偿费42万元(依据协议第四条主张)。2、判决被告承担违约金10万元(依据协议第九条主张)。3、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14万元(依据协议第九条主张)。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孙某补偿款21万元。二、驳回原告孙某其余诉讼请求。”

【本反诉焦点及法律规定】

一、《定金及居间协议》、《变更及补偿协议书》的签订主体?

关于《定金及居间协议》的签订主体,法院认为,协议首页孙某在甲方处签字,合同末端,幼儿园在甲方处盖章、孙某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刘某在乙方处签字。根据合同内容及盖章、签字主体,该协议甲方为幼儿园,乙方为刘某。

关于《变更及补偿协议书》的签订主体,法院认为,协议首页孙某在甲方处签字,刘某在乙方处签字;合同末端,甲方处由孙某签字,乙方处由刘某签字,给付钱款亦是孙某、刘某之间钱款往来,现有证据无法显示孙某系代表幼儿园签订《变更及补偿协议书》,故此合同主体为刘某与孙某。对该观点,笔者不能认可。第一,孙某并未得到幼儿园的授权,若该协议甲方为孙某个人,其无资格签订该《变更及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依法不成立,不生效。第二,虽然《变更及补偿协议书》首页及合同末端甲方处无幼儿园盖章,但在合同首页和骑缝处皆盖有幼儿园公章。第三,从两份协议的主要内容看,《变更及补偿协议书》是对《定金及居间协议》的变更及补充。既然法院认可前者甲方为幼儿园,后者甲方也应为幼儿园。

二、《变更及补偿协议书》、《定金及居间协议》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可知,不违背上述规定情形的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定金及居间协议》实际是对幼儿园经营转让签订的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系幼儿园与刘某双方自愿签订,为有效合同。《变更及补偿协议书》系对幼儿园实际负责人变更及变更补偿等的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为有效合同。

三、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一)孙某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幼儿园登记的举办者、法人均为龚某,至起诉时仍未变更。为了证明孙某存在违约行为,我方举证:①刘某与孙某关于变更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记录,证明孙某承诺6个月变更法定代表人,但至今仍未变更。②龚某通过孙某向刘某发送要求刘某签字的协议书及相关微信记录,该协议书写到:“如相关政策允许变更举办者与法人时,双方应相互配合,尽快办理手续变更事宜。”证明龚某无期限延长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实际是不想变更。两个证据共同证明,法定代表人至今未变更,刘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予解除。孙某则举出了与刘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表明并非因其原因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变更。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显示未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原因应归结于哪方,刘某据此认为孙某违约并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在刘某因孙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未被支持的前提下,刘某主张孙某退还补偿费1386000元,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孙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已构成违约。

(1)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可知,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规定;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若要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会议2/3以上成员通过,相应变更章程。本案孙某不是幼儿园任何法定成员,无资格变更幼儿园法定代表人。

(2)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八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册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可知,若要将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由龚某变更为刘某,并相应修改章程,首先要报经长安区教育局同意,然后报长安区民政局变更登记。但是,幼儿园至今未依法召开决策会议并经2/3以上成员通过由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未依法修改章程;未依法报经区教育局审查同意,未依法报区民政局变更登记。龚某要求刘某签名的协议书也无限期延长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时间。孙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孙某构成违约。

(二)刘某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变更及补偿协议书》约定:2022年8月1日刘某向孙某支付补偿费168万,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21万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后三日内支付21万元。刘某如约已向孙某支付了补偿费168万元,在应付第二笔款项前刘某因履行合同问题已向法院提出诉讼,因此刘某未给付孙某第二笔补偿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但因第二笔补偿款履行期限届满,刘某应向孙某支付补偿费21万元,剩余21万元尚未达到给付条件,不予支持。

现有证据亦无法充分证明刘某拒绝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手续,故孙某据此认为刘某违约并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律师费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四、《变更及补偿协议书》、《定金及居间协议》能否解除?

关于解除《变更及补偿协议书》,法院认为,因现有证据无法显示未变更的原因应归结哪方,且未变更法定代表人对应的补偿款亦未支付,故刘某据此主张解除该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定金及居间协议》,法院认为,因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居间方亦已完成居间工作,刘某主张解除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五、孙某向刘某退还占用的教育基金金额如何计算?

2022年8月1日双方就幼儿园进行了交接,但孙某未将幼儿园基本账户U盾交由刘某,2022年8月1日后截止2024年2月28日,有关单位向幼儿园基本账户转入公用经费、贫困生补助款、贫困家庭补助款、贫困补助款共计为256853.5元,2022年全年普惠性幼儿园经费、普惠性幼儿园拨款费用共计为70600元,共计327453.5元。2024年5月8日案外人代孙某向幼儿园转款80872元。因协议约定的交接时间为2022年8月1日,自此之后收到的办学经费等应归受让方刘某支配使用,孙某占用幼儿园基本账户并取走教育基金,应向幼儿园实际负责人刘某退还办学经费及补助费等共计211281.5元(256853.5元+70600元÷2-80872)。

【编写体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只有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才能解除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因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未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原因应归结哪方,故不能适用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合同。故在代理解除合同纠纷时,在挖掘对方违约行为的同时,也要注意代理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另,在起诉时应明确诉讼主体,尤其注意在合同纠纷中,是否存在代理人或者公司盖章,要明确合同的签订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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