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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发布于:2025-12-10    文字:【】【】【
摘要:承办律师:陆继锋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德明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编写:周祥鸿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基本案情] 2021 年7月15日磴口县人民政府与陕西XX启航教

承办律师:陆继锋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德明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编写:周祥鸿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5日磴口县人民政府与陕西XX启航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合作期限9年,自2021年7月15日至2030年8月31日。2021年8月28日王X利与陕西XX启航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陕西XX启航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外派教师聘任协议书》入职该公司。协议约定由陕西XX启航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聘任王X利外派至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第一完全中学任教,受聘职务为数学学科带头人,聘期为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聘任协议书》约定甲方(陕西XX启航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给乙方(王X利)工资高于外派学校当地公办外派学校同职级教师的工资水平,第一年确保乙方年总收入不低于21万元。甲方根据外派学校发展情况,合理提高教师工资水平福利等待遇。薪资发放形式为月付,以每月17500元整为发放标准。2021年9月17日磴口县第一完全中学向甲方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甲方向该校派遣的教师经评估认定,教师的教学理念与即将来临的新高考教学目标和要求不符。乙方工作至2021年10月15日,甲方在磴口一中教务管理群发布通知“各位老师:今日接磴口县委县政府及教育局通知,由于合作办学方资质力量不达标,代课效果反馈不理想,经几轮沟通,政府还是终止了该项目合作。日前我方正在跟县委县政府进行谈判,所有老师及职工工资缓发,请大家放心,并妥善安排后续工作。如有疑问,可致电磴口县委县政府及教育局询问(电话号码114均可查询)。期待下次合作,祝生活愉快!集团行政部。2021年10月15日”。此后,《陕西XX启航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外派教师聘任协议书》双方未再履行,乙方在职期间甲方未向乙方支付工资。2022年2月10日磴口县人民政府与甲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2023年7月10日乙方向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4年4月25日该委作出西咸劳人仲案字〔2023〕第1621号裁决书。后乙方不服该裁决,诉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2024年7月25日该法院作出(2024)陕0116民初14148号民事调解书。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2021年8月28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工资28550元、违约赔偿金20000元,共计48550元;

二、申请人因仲裁所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共6000元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裁决结果]

一、本裁决生效后7日内被申请人陕西XX启航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X利2021年8月28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工资28550元;

二、驳回申请人王X利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诉讼请求]

    一、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8月28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的劳动报酬2855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调解结果]

被告陕西XX启航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一次性支付原告王X利工资26000元,原告王X利收到上述款项(当庭已经履行)后,双方就劳动关系项下再无任何纠纷。

[法律分析]

一、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一)关于申请人王X利仲裁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后未再履行外派教师聘用协议,但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申请人在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6月、2023年4月期间,曾多次通过微信向被申请人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行政主管等索要工资,构成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断情形,仲裁时效应当自申请人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故申请人在2023年7月10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被申请人的抗辩意见,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采纳。 

(二)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当该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有 《陕西XX启航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外派教师聘任协议书》,因申请人在履行协议中被磴口县第一完全中学组织的评定中认定为教师的教学理念与即将来临的新高考教学目标和要求不符,未达到合同预期目的,双方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因此,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合同,不违反双方的约定,申请人主张的违约赔偿金20000元,未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                 

二、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

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单位调解委员会解决,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次,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案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国劳动法之所以把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的必经程序,可能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为了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立法者不希望把劳动争议都推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而是希望主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即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不了,也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产生一定的缓冲作用,避免矛盾激化。

(二)有些劳动争议涉及的专业性很强,先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处理可以发挥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义务熟悉的优势,在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后,再由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法院准确、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法院的民事纠纷案件种类繁多,审理期限较长,而劳动争议仲裁结案期限相对较短,将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使一大批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得以处理,能够使劳动争议处理期限缩短,防止久拖不决,损害劳动者利益。

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只要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无论仲裁机构作出何种处理结果,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都应当受理。因为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后,可能出现三种结果:一是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二是仲裁机构逾期不作出裁决;三是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审理的决定。无论仲裁机构作出何种处理结果,对当事人来说,都行使了申请仲裁的权利,从程序上已经过了仲裁机构,因而也就具备了向法院起诉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审理。

三、其他重要法律规定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仲裁时,仲裁机构可能出现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情形,而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证明其已经历了申请仲裁的程序,此种情形下,如果不能将仲裁与诉讼两个程序很好的衔接起来,即拖延了时间,又使劳动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超过了五日没有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当事人即可以就劳动争议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入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这样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既不受理,也不出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同时,本法没有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向法院提前诉讼的期间作出规定,可以理解为提起诉讼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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