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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法院是否有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1-02-23    文字:【】【】【
摘要:撰写人: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李磊律师(实习) 【基本案情】 2005 年杨某做生意,需交房租为由,向薛某林借款54000元,借款期间为3天。借款期限届满后,杨某向薛某林支付10000元;同

撰写人: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李磊律师(实习)

【基本案情】

2005年杨某做生意,需交房租为由,向薛某林借款54000元,借款期间为3天。借款期限届满后,杨某向薛某林支付10000元;同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薛某林房租肆万肆仟元整,3月23日付壹万元整、3月26日付壹万元整、3月28日付壹万元整、3月31日前付清余款。”落款为果品公司杨小东。付款期限届满后,杨某一直躲避,拒不偿还借款。2020年4月21日,薛某林诉至西安市**区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杨某偿还借款44000元;

2、请求判令杨某支付利息45000元

【判决结果】

西安市**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35、137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该法院缺席判决,驳回薛某林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是否有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律师分析】

1、何为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1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方面诉讼时效是请求权人依据请求权基础获得的法律保护并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即法律保护权利的期间;另一方面也是在诉讼时效经过后赋予债务人对请求权人的抗辩,法理基础来自于保障物之归属秩序以及交易安全的必要,也即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2、人民法院是否有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经过的结果债权效力减损,成为一种自然权利,不能强制执行,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代位权能以及撤销全能消灭。但是不是失权。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民商事案件中司法机关的首要原则为“不告不理”,即被动性;诉讼时效经过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得向当事人释明,更无权主动适用。

本案中人民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判决驳回薛某林诉讼请求,明显侵犯了薛某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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