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29-87810562
高品质智能化法律服务定制平台
搜索
最新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作者: 郭 佳    发布于:    文字:【】【】【
摘要:

承办律师: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吴  帅  律师

   撰写律师: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郭  佳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朱某某于2022年6月9日入职陕西某保洁公司,并被该公司指派至西安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太和时代广场从事保洁工作。2022年6月18日上午,朱某某在清洗车库进出口上方玻璃雨棚时,因雨棚上有一处玻璃缺失,不慎从缺口处坠落,摔至下方坡道,造成全身多处严重骨折及软组织损伤。

事故发生后,朱某某被紧急送往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救治,经诊断伤情包括:上颌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下颌骨骨折;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筛纸板骨折;蝶窦骨折;上颌窦后壁凹陷;上颌骨牙槽骨折;(上颌窦、筛窦、蝶窦、左额窦)内积血;颈3棘突骨折;右股骨干骨折:腰5横突骨折:左桡骨骨折;腰5骶1椎小关节骨折;右耻骨上下支骨折:骶髂关节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右3、4、5左2、3、4、5、8肋骨骨折);双眼睑淤血;双眼钝挫伤;唇部挫裂伤;颜面部软组织肿胀、积气。保洁公司曾向朱某某支付了2022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间的工资8586、74元,在垫付20,000元医疗费以及后,拒绝支付剩余费用。物业公司也拒绝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朱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到我所,委托吴帅律师承办此案,后以保洁公司和物业公司为被告依法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朱某某1960年7月22日出生,由于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不符合工伤构成条件,因此建议通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主张相关权利。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暂计167510.39元(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待鉴定后确定);

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补充:在诉前单方委托的鉴定,大部分被告不认可,会提重新鉴定,一次鉴定等几个月,时间被拖长,等拿到赔偿不知道何年何月了,且单方委托鉴定的费用,法院一般不会计入损失,因此在此建议,在起诉后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朱某某伤残等级为双十级,误工期24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中取内固定约26000元,修复牙齿2400元/次。原告据此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7447.52元,具体包括医疗费151040.14元(已扣除垫付2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护理费12867.62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34408.8元;交通费580元;残疾赔偿金91650.96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后续治疗费35600元。

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本案争议焦点

1、责任主体的认定: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方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和物业服务管理方,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未在事故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管理过错,应与保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将保洁服务发包给具备资质的保洁公司,双方形成承揽关系。原告朱某某系受保洁公司指派提供劳务,与物业公司未建立劳务关系。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物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劳务外包或承揽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选任、指示或安全管理方面的过错”。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定作人,如能证明其已尽到合理选任义务(如承包方具备资质),且未在事故中有直接过错,则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认定符合民法典关于责任主体界定的精神。

2、过错责任划分:朱某某是否应自负部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保洁公司虽主张已进行安全培训并提供防护措施,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上岗工作之前曾为朱某某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已落实,也不能证明朱某某在从事冲洗作业时提供的防护措施已到位。因此,保洁公司对朱某某在提供劳务期间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朱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湿滑玻璃面上作业时应预见风险,其在玻璃雨棚缺口附近行走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足够谨慎注意义务,因此,朱某某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接受劳务方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履行或履行不到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劳务提供者自身也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最终认定原告朱某某承担30%责任,保洁公司承担70%责任,这一比例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3、各项损失计算标准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对于医疗费,法院根据原告提供医疗费票据共计171040.14元予以确认。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认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因此对于后续治疗费,法院依据鉴定结论支持了取内固定26000元,牙修复费用只支持了首次治疗费用2400元,一般后续周期的治疗费则需要另行主张。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务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务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则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原告朱某某受伤前在保洁公司上班月收入为2300元,经鉴定误工期为240日,故其误工费损失为18400元。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对于我方主张的护理费参照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39139÷365=107.23元/天,经鉴定护理期为240天,共计12867.62元,法院予以支持。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以正式票据为凭。我方主张的580元,法院予以支持。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我方受伤后住院治疗26天,参照陕西省普通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以100元/天计算,为2600元。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期经鉴定为90日以30元/天计算,为2700元。第二十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朱某某伤残等级经鉴定为两处十级,截止定残之日朱某某年满62周岁,参照上一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431元标准计算,十级赔偿指数为10%,十级附加赔偿指数为1%,双十级赔偿指数为11%,计算年限为18年,应为84013.38元。我方所支出的鉴定费2720元属于朱某某的合理损失,也应由保洁公司负担。

根据《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朱某某两处十级伤残,身体权受损,给受害者及其近亲属带来精神痛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止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像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这些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受伤、残疾甚至是死亡的,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第五条规定了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最终法院在不考虑过错因素的情况下酌情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四、判决结果

1、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保洁公司赔偿原告朱某某医疗费99728.1元、后续治疗费19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20元、营养费1890元、误工费4830元、护理费9007.33元、残疾赔偿金58809.3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406元和鉴定费1904元,合计201274.8元;

2、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5892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1572元,由被告保洁公司承担4320元。

后保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启示

在从事高空、湿滑等危险作业时,劳务提供者务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佩戴防护装备,切勿心存侥幸。发生事故雇主拒不赔偿时,应及时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损失,依法提起诉讼,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诉讼时效届满。用人单位也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制度,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并确保落实到位。如将业务外包,应选择具备资质的承包方,并在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条款,避免因承包方过错导致连带责任。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3-2026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029-87810562 地址:西安市南稍门大话南门壹中心1609室 陕ICP备15007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