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29-87810562
高品质智能化法律服务定制平台
搜索
最新案例
“公司人格独立”与“公司人格否定”司法实践

作者:admin    发布于:1970-01-01    文字:【】【】【
摘要: 随着《公司法》的修订,降低了公司注册的门槛,一方面激活了市场对象的活力,减少了市场主体的设立难度;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市场交易过程中,“皮包”公司的滋生,扰乱市场秩

“公司人格独立”与“公司人格否定”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作者: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李越

时间:2020年12月7日

案例来源:作者亲办案件

  随着《公司法》的修订,降低了公司注册的门槛,一方面激活了市场对象的活力,减少了市场主体的设立难度;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市场交易过程中,“皮包”公司的滋生,扰乱市场秩序,侵犯合法主体的权益,其中就有人员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来逃避债务、逃避法律责任。想必有很多企业深受其害,本律师一直在探究这个领域,寻找和尝试相关救济手段及风险防控的措施。

一、公司的独立人格”和“公司的人格否定”定义

  原则上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使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分离,决定了公司的独立责任和出资者的有限责任,这是“公司的独立人格”;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主张打破公司的独立责任和出资者的有限责任,这是“公司人格否定”。

  比如,甲和乙作为股东,各占50%,注册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注册资本是10万元。甲作为自然人其个人资产积累为100万元(不含该公司股权资产),乙作为自然人其个人资产积累为10万元(不含该公司股权资产)。经营过程中,A公司经营不善,对外负债50万元,所有者权益-50万元,资产为0元。对于债权人而言,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维权结果:

  1.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3-2020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029-87810562 地址:西安市南稍门大话南门壹中心1609室 陕ICP备15007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