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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独立”与“公司人格否定”司法实践
摘要: 随着《公司法》的修订,降低了公司注册的门槛,一方面激活了市场对象的活力,减少了市场主体的设立难度;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市场交易过程中,“皮包”公司的滋生,扰乱市场秩
“公司人格独立”与“公司人格否定”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作者: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李越
时间:2020年12月7日
案例来源:作者亲办案件
随着《公司法》的修订,降低了公司注册的门槛,一方面激活了市场对象的活力,减少了市场主体的设立难度;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市场交易过程中,“皮包”公司的滋生,扰乱市场秩序,侵犯合法主体的权益,其中就有人员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来逃避债务、逃避法律责任。想必有很多企业深受其害,本律师一直在探究这个领域,寻找和尝试相关救济手段及风险防控的措施。
一、“公司的独立人格”和“公司的人格否定”定义
原则上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使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分离,决定了公司的独立责任和出资者的有限责任,这是“公司的独立人格”;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主张打破公司的独立责任和出资者的有限责任,这是“公司人格否定”。
比如,甲和乙作为股东,各占50%,注册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注册资本是10万元。甲作为自然人其个人资产积累为100万元(不含该公司股权资产),乙作为自然人其个人资产积累为10万元(不含该公司股权资产)。经营过程中,A公司经营不善,对外负债50万元,所有者权益-50万元,资产为0元。对于债权人而言,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维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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